论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8-07-15 12:19冯佳美
时代金融 2018年18期
关键词:缺位公共财政财政支出

林 权 冯佳美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渐加强,公共财政的监督就显得捉襟见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共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而且法律法规仍然未形成体系,没有独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法规;公共管理监督环节存在问题,存在着职责“错位”,存在“缺位”,管理“越位”;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滞后。

一、公共财政监督的内涵

公共财政,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配活动或分配关系,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并且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财政体制和财政制度。

公共财政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公共性。就是指工作重心主要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于公共财政是以保障社会公共的基本需求为目标,所以为社会公共提供优质的社会环境,保障公共生活需求是其根本工作,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非盈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调节市场有形的手,需要有序的对市场进行调节,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政府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保障,而且还发挥着监督市场经济的作用,其出发点和本质都是为提高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目标,从而为市场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公共财政非盈利性特征主要有以下的体现,从财政收入看,政府主要依靠税收手段作为其取得资金来源,从财政收支上来看,政府将收取上来的资金用于为社会公共提供不以取得营利为目的的项目。三是法制性。即收支行为规范化。公共财政要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况且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来自于社会成员的缴纳,财政支出也要立足于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树立好政府的公共形象,维护公共利益。于此同时社会成员也要具有强烈的监督意识,积极监督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维护切身利益和权利,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透明化。

二、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共财政监督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公共财政收支管理的法律尚未得到一定的重视,主要表现在:税收征收法律没有进行实际的运用,还停留在纸上谈兵的状态,并没有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没有得到一定的重视。缺乏公共财政基本法;仍然处于畸形状态没有整体的体系,除一些原则见于监督法、政府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之外,并没有独立与其他法律体系的,成型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

(二)管理监督环节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分别是“公共性”、“非盈利性”、“法律性”,这就要求政府公共管理行为要规范化和透明化,对监督管理要求就应该更加苛刻,不过我国财政监督的方法还不够规范。由于公共财政是以市场经济为背景,并且也要求与市场经济相配合。所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和完善,就要求财政监督适应市场的需要进行变动和改进。但目前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并没有得到一定的重视,理念单调;管理方法单一;管理人员观念老套;监督方式本末倒置,只重视收,不重视支;注重细节,忽视大体,并不能与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财政存在“缺位”、管理“越位”、职责“错位”的现状,我国财政供给缺位、越位问题一直都存在着矛盾和问题,,财政的公共性和引导力不足。表现为,一方面,如基础义务教育政府该负责的没有负责,基础教育仍然存在问题。政府需要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保障不充足,形成的“缺位”。财政覆盖面又过于广阔,财政支出过于繁杂,而且财政包揽过多,将地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都统一指标管理各地不同情况没有得到针对性解决。统一指标反而使工作效果南辕北辙,工作成本一再提高。而且政府在盈利性领域财政投入过多。反而挤压了民间资本的生存空间并且压制了市场原来的活力。

(三)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滞后

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人员编制数量无法满足现行财政监督管理需要;人才流动大;管理人员中新生力量缺乏,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复合型人才紧缺等等,因为使得监管部门非常需要完善和更新。

三、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改变政府财政投入重点,减少政府机构经费支出

改变政府财政投入重点,就是要从基础建设转移到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教育建设,社会保障建设等方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高度,我国政府财政力度已不再需要控制基建,而是更多方面的去引导民间资本进行自我需求化,社会需求化,市场需求化基础建设。我国政府财政支出转移到科教文卫上来,一是由于这些方面关系到民族发展,国力强盛,社会稳定。二是这些项目前期投资数额巨大,后期收益小,收益期长等特点,民间投资没有能力也没有长远目光放在这些上,只有依靠政府的财政,来建设这些项目。

我国政府财政支出转变重点还不够,还要改变财政支出的投入方式。我国政府根据以往惯例,是由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拨款,按照现有不足,直接投入生产领域,以求更快更好的解决问题。而如今,政府应将财政支出从直接转为交接。应为生产了舍得持续发展创造条件,政府将给予帮助,奠定基调,让其依靠自身解决问题,就如春风化雨般解决弊病。

其次,应深化政府改革体制,抑制铺张浪费,精减体制内部的行政经费。我国政府机构内人员过多,经常出现一部多职,一职多位的情况,出现问题后职责不明确,问题解决不到位。基础公务人员也多在正常办公期间离职离岗,不能不履行其自身职责。对于经费支出而言,其中弊病不比前者小。况且我国政府行政经费支出过大,一方面使财政机构不堪重负,一方面还抢占民间资本生存空间,阻碍了其他事业单位发展。所以,政府要将一部分重点放在自身改革,提高政府机构意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升财政工作透明性

第一,要想完善预算管理,就需要先完善公共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督及管理部门,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层次和制度,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第二,完善预算管管理,就要细化部门预算的编制内容,改善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提高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逐步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第三,完善预算管理,就需要加大政府财政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提供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信息反馈,随时准备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财政制度

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促进我国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平衡,缓解南北差异。(2)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制度例如义务教育,社保医保。(3)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提供有利保障和监督,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财政支出状况,其次要提高转移支付效果,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针对性补助。

(四)加快公共财政立法,加快推进财政监督机制法制设,实现财政法治性

实现公共财政管理的首要条件就是财政法制化,规范化,建立完善财政约束制度。税制的法制化程度低,分税制的集权桎梏,疏忽对公民纳税人意识的培养,这些都是建设财政法制化进程中的挡路石拦路虎,是阻碍财政法制性重要制约因素。我国应建立完善相关财政法制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分税制实行过程的透明度,增强群众的政治生活参与意识,让分税制改革在政府、社会、公民三方主体的监督下,有利进行。

(五)加强财政监督队伍的建设

完善人员机制,加强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奖惩机制,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产生竞争意识,从而促进团队积极性,以及工作效率。积极吸收新生人才;高质量人才,提高我国公共财政监督贡献力量。

(六)纠正“错位”、“越位”、“缺位”问题

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节经济供需主要由“无形的手”和政府宏观调控“有形的手”来调节。然而与其他方面相比我国的公共服务职能方面相对滞后,存在着”错位”,“越位”,“缺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先政府的职能需要进行逐一的鉴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和管理,从而来缓解”错位”的问题,其次划好界限将不属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部分交给市场,属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部分交给政府,缓解”越位”,“缺位”的问题,为满足公共需求进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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