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税收筹划

2018-07-17 03:14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9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税负筹划

王 丹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传统的税收政策已经无法更好的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与传统行业相比较而言,建筑企业最大的特点在于管理层次较为繁琐复杂、人力资源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同时在项目筹备阶段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资金回报周期较长,这无疑会加重建筑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建筑企业必须充分考虑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整体经济态势,在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努力探索并调整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

一、建筑企业的税负现状

营改增实施以来,其对于建筑企业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其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和要求的企业,纳税税率处于11%左右(现行税率10%),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的情况出现,从理论上而言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由于大部分的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且建筑企业自身内部结构非常繁琐复杂的特点,部分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可能无法向建筑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能会对建筑企业造成较大的税务风险。其次,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在会计核算管理中,纳税是其中一项重要的组成内容,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直接的影响。当企业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营改增前,企业在纳税时只需要考虑计提营业税和缴纳税费两种因素;营改增后,企业在缴纳税负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进项税、销项税费等因素。营改增后,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可能无法及时的、科学的调整纳税的方式,在使用发票或者缴纳税款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第三,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进项税被纳入应交税费的项目范畴内。由于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带来的各方面的影响,做好建筑业企业的税收筹划需引起关注。

二、建筑企业施工合同中的税收筹划措施

在施工合同中普遍存在着施工合同缺乏规范性、合同中各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的划分和规定较为模糊,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未进行明确等现象。当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由于施工合同中所存在的上述的问题,常常会导致合同的双方在增值税发票的出具、税款的抵扣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为了有效避免营改增政策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税收筹划:首先,建筑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等上游企业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在合同中标注价格、税率、承建单位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以及开具发票时是采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其次,供应商以及施工者可以认为是建筑企业的下游单位,此时建筑企业应该重点关注是否已经签订合同。若没有签订合同,将无法保障下游单位给建筑企业开具相应的发票,从而将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最后,当建筑企业要对进项税进行抵扣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注意所提供的材料还应该包含所签订的合同和相应的付款证明。若建筑企业无法提供,同样会面临进项税无法成功抵扣的困境。总而言之,建筑企业的施工合同中的税收筹划措施是必须充分认识到施工合同对于纳税的重要性,并且提高对此的重视程度,紧密结合企业实际的状况,对合同要严格把关,提高施工合同的严谨性、规范性等特征,从而保障施工合同中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顺利的开展。

三、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材料方面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选择的材料供应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阶段,随着建筑行业的细化程度不断加深,为建筑企业提供材料的供应商的数量不计其数。在施工过程中,这些供应商可以为建筑企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提供的税率也是不尽相同的。例如,水泥和混凝土专用发票的税率为6%,而钢筋专用发票的税率却达到16%,但是其他如沙子和砖等建筑材料,此时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方式一般为粗放型,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是建筑企业仍然可以要求他们让税务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在营改增的政策背景下,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税项抵扣,因此,企业在选择各种材料的供应商的过程中,应该明确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顺利完成企业的增值税项抵扣,从而达到降低建筑企业税负的根本目的。除此之外,建筑企业某些施工项目的地理位置可能比较偏僻,并且分布较为分散。此时,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材料运输的成本,可能会选择就近采购的方式。但是,这种采购方式下,位于偏避地区的供应商往往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在选择就近采购时,可以选择包工包料的合同方式。

现阶段,在某些施工项目中普遍存在着甲方提供原材料的现象。项目建设方会采购大部分施工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材料,少部分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在这种建筑材料供应模式下,建筑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税款缴纳的问题,例如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了进项税额、甲方供应材料时的金额以及发票开具问题等。只有对各项内容进行明确,才能够保证施工项目可以顺利的实施和开展。

(二)人工方面

建筑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的过程中,一般会选择与劳务公司进行合作。此时,建筑企业应该紧密结合施工项目的整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包工方式,例如是清包工方式或者包工包料的形式。同时,根据劳务公司纳税人的资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可以分为3%和10%两种。

(三)机械设备使用方面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往往价格较为昂贵,同时使用周期也较长。例如,施工电梯、搅拌机以及塔吊等均贯穿于施工的整个过程。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企业一般会选择租赁的方式使用相关的机器设施,并且按租赁项目进项税额的16%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由于建筑企业购买机器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购买机械设备的方式,对于税收筹划将会带来积极的影响。除此之外,还可以提高建筑企业的整体装备水平,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的有效提升。

(四)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临时设备和设施的费用支出,例如购买活动板房以及围栏等。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产生的这些相关费用均可以进行一次性抵扣。例如,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水电时,自来水公司以及电网公司可以分别取得税率为3%和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的电话费和通信费用补贴等是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但是,若建筑企业通过统一办理电话费卡和油费卡时,此时电信公司和石油等公司是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可以进行一次性抵扣。

四、结束语

随着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对于我国社会经济起到了良好的调整和优化的作用。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应该充分认识到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利好,并且在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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