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媛媛
【摘 要】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情势变更制度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只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相关表述。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致使许多实际问题在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无法准确的适用法律。本文主要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对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进行相关的分析与梳理,借鉴国外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情势变更制度做一个浅层次的总结。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商业风险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相关原理
(一)基本概念
情势变更就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构成要件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具体到合同法上,情势指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行为时,形成自主意思的基本生存环境和利益追求可能,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态势、作为当事人履约担保的财产性质、价值等等。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民法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初衷在于对合同关系建立基础发生异变而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不公平处境予以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