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水淏
【摘 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情况愈加严重,相关数据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十二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明显增加,其中十四五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面对这种现状不少人提出了需要进行少年刑法立法或者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等措施。但是同时也有声音传出,针对青少年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可将刑罚作为目的,要以教育为目的。两者争执不下,各有理由,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刑法,本文通过分析刑法对未成年人约束力的探索,力求为解决这一现状提供有效的思路。
【关键词】刑法;未成年人;约束力
一、研究背景
刑法中关于青未成年犯罪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四条
(一)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因为青少年本身对于社会的威胁伤害不是很大,就可以免于处罚。
(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他们的年齡是大于14周岁,但是由于本身的胜利条件以及心理成熟度不是很大,所以除了社会影响很大、为好很大的事件而言,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三)对于大于16周岁的人,他们的生理、心理条件已经不低于成人,所以承担一定得刑事责任,可依据情况量刑减免。
(四)同时刑法第49条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从以上四条中我们可以发现,刑法的立法完全遵循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为了使其不背负污点,引导其走上正道,让其能够正常的走上社会的角度来讲这么做当然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