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薇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动物园数量的增加,各地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屡屡发生。2016 年北京八达岭动物园发生一死一伤的动物致害事件,2017年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咬人致游客死亡。公众在关注事件的同时最为关心的仍是侵权损害行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而免责事由是满足责任构成要件后的责任排除。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更科学、合理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及维护动物园经营管理的权限,从而达到法律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才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关键词】动物致害;过错推定;管理职责
近几年来,动物伤人事件,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时成为舆论热点,引发广泛讨论。纵观《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大多同时存在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和被侵权人过错两类事实。从法理上,应当将动物园的侵权责任作为责任构成规则和被侵权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规则予以区分。这使得法律界也不得不关注这样一个焦点:动物园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对于作为特殊主体的动物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