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源
【摘 要】强制性侦查措施所限制或短时剥夺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这种限制或短时剥夺所体现的是国家权力的强迫性。五是适用效力的暂时性。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的时间是有严格限制的。各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特别是强制措施都有法定期限,在期限届满时就应依法解除或者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性侦查措施;类型;运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各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要求,按照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从轻到重依次排列,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强制措施体系。
一、拘传措施及其运用
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从立法规定看,拘传适用于没有被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的,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