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岸岑
【摘 要】文章主要从依法治国方略的角度,探讨以宪法为统帅如何推进科学立法完善及其重要性。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联具有内在的互动作用,而立法和宪法的联系上,特别是严格“合宪性”上存在诸多的模糊性。以监察法为例,谈谈以宪法为统帅如何推进科学立法,维护宪法尊严,确保宪法在法治轨道上是掌舵者。
【关键词】科学立法;宪法尊严;国家监察法;合宪性
一、科学立法之内涵及其重要性
什么是科学立法?李醒民先生认为,所谓科学立法,就是指立法活动要符合我国的实际和立法工作的自身要求,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立法规律,同时善于运用合理的立法技术,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据此,科学立法之科学属性具有规律性、有序性和和谐性等特点。在我国立法法第6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体现对科学立法的明文规定,体现科学立法的思想。
为什么要科学立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法治中国”之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建设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格局的法治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建立完备的法治体系,其中的基础与前提是有“高质量的法”,即科学立法。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表明了,科学立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原则,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