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股东知情权问题研究

2018-07-18 17:52:04张生杰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张生杰

【摘 要】知情权是具有固有权属性的,意味着股东在参与公司活动时受到法律的保障。但在公司实务中股东的知情权却会屡屡受到侵害。其症结所在于利益平衡问题。本文结合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受侵源头、执行过程中的阻碍及其行使主体和范围进行讨论。

【关键词】利益平衡;股东资格;立法保障

一、利益冲突下的股东知情权

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原则下,重要信息主要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公司治理不完善或者治理失效的情形下,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就很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1]。

(一)从公司角度看

部分公司股东为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特别是查账权,为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来进行投资,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采取非法手段,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的股东缺乏专业的财务知识,难具备查账能力,增加公司成本影响效率。

(二)从股东角度看

因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在公司治理不够完善或者治理失效的情形下,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就很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中部分大股东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2]。

二、股东知情权执行中的阻碍

(一)查账权的范围规定不明

《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得进行复制。在审判当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是不能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的范围限定为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没涉及会计凭证之类的原始凭证,此种列举式的立法没有给扩张解释或广义理解留有余地。……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