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蕾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城市建设系,安徽 合肥 230061)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下,农村的土地流转更多的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1]。所有权流转指的是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的流转,使用权流转指的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之间的流转。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将土地从农村集体转移到农户的一种方式,形式多样,在我国各地农村根据当地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流转方式[2])。
普适性在哲学上的意义是指能够普遍适用于同类事物或者对象的观念、制度或者性质等[3]。对于土地流转中普适性的工作机制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概念解释。从我国计划实行土地制度开始,各地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试点。 在各个试点城市,其流转的模式和流转的具体实施方案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基本目标都是在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为农民争取最大的利益,有利于三农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所以本文所研究的普适性工作机制是指在总结全国典型城市土地流转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都能适用的土地流转机制。
从我国实行土地流转政策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在农村进行广泛的宣传,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也看到了制度带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