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妇术后痴呆,医院应否担责?

2018-07-23 16:53复林
女性天地 2018年7期
关键词:李平知情麻醉

复林

2017年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一尸两命。由此引发了舆情对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权的再次考量,医院为何让家属签字后方行手术,而不是直接征求产妇本人意见?而就在此前一个多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一起剖宫产妇术后痴呆案,也一样发人深思。

产妇脑损害

2013年初,原籍广西的柳晓云嫁给了安徽省凤台县的李平。同年4月,经检查,柳晓云怀孕三周半。李家有了后代,公婆十分开心,婆婆对柳晓云说:“好好在家歇着,把孩子平安地生下来才是头等大事。”柳晓云不同意,李平则在一旁劝说:“你干的工作又脏又累,万一出个意外怎么办!”于是,柳云辞掉工作,在家养胎。

几个月后,柳晓云又做了一次产检,医生告知其胎儿发育良好,预产期在次年1月上旬。

2013年12月26日,距离预产期还有10天。这天一大早,李平被单位派到邻近乡镇办事。下午2时许,柳晓云突然感到阵阵腹痛,她估计自己要生孩子了。在公公婆婆的陪护下,她被送到了离家不远处的凤台县某医院。

医生先对柳晓云进行了一系列产前检查。B超显示:胎头双顶径8.8cm,脐带绕颈一周。傍晚,胎儿出现胎心快、脐带打结等现象。柳晓云腹痛难忍,医生予以对症处理没有改善,随之急诊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由于柳晓云的丈夫不在现场,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未及时办理签字手续。

手术中,柳晓云出现短暂呼吸、心跳停止,后经抢救,呼吸、心跳恢复。产下男婴后,柳晓云连续10多个小时神志不清,医院将其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27日下午5时许,柳晓云终于醒了,她睁大双眼看着丈夫李平,仿佛对方很陌生:“你是谁,我为什么在这里?”“晓云,孩子生下来了,是个男孩。”李平以为妻子一时糊涂。

“你说什么啊?”柳晓云依旧不清醒。之后数日,她烦躁不安,哭闹着要见自己的父母。李平焦急万分,追问医生是怎么回事。“大概是产后抑郁症吧。”医生建议李平将柳晓云转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李平顾不得接妻子回家坐月子,直接将她转去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结果,柳晓云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俗称痴呆病),可能是麻醉手术不当造成的。

“晓云进医院前还是好好的,怎么生完孩子就变傻了呢?”得知妻子的病情,李平怒气冲冲去凤台县某医院讨说法。院方告知:手术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柳晓云的意识模糊状态,疑为产后出现精神障碍,成因复杂,多为个体因素形成。“这跟剖宫产术无关!”医院负责人的回答不容置疑,李平没讨到说法,无奈地离开医院。

2014年4月2日,柳晓云转入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院诊断其病情为缺氧性脑损害。同年10月1日,因狂躁症状趋缓,柳晓云出院。回家后,柳晓云神志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公婆将孩子抱到她面前,她只会傻傻地笑。

“这样的日子何时才能到头啊!”李平惴惴不安。2015年春节过后,他代柳晓云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凤台县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1万余元。

医院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期间,李平作为柳晓云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司法鉴定。其申请的事项包括医院在柳晓云生育过程及生育后对柳晓云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柳晓云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以及柳晓云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等。

两个月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凤台县某医院在柳晓云剖宫产及其术后护理过程中,诊断明确,一般治疗原则正确,但在期待治疗过程中,在手术志愿书病历记载中未告知患方麻醉手术及剖宫产的利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只做了一次b超检查,而且对实施麻醉的后果未详尽告知,认定在剖宫产麻醉过程中存在导致患者脑损害的可能,但也不排除自身疾病的因素。之后柳晓云历经两次转诊,至鉴定时间间隔过长,故鉴定意见未能对医院的过错参与度进行认定。

一审开庭时,柳晓云在丈夫的带领下出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她面部表情呆滞,对外界几乎没有反应。李平称,他除了上班,主要精力都用来照顾妻子。孩子出生以后,都是由他的父母照料。他承受着比柳晓云更大的痛苦和压力,即使医院赔偿150万,也不能弥补全部损失。

凤台县某医院辩称,柳晓云在生育孩子后发生的脑损害,不能排除其个体潜在的因素。在剖宫产过程中,医院实施手术虽然存在瑕疵,但整个诊疗过程规范,也实现了产下胎儿的预期。即使存在过错,也仅承担次要责任。

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结合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现有证据及鉴定结论,柳晓云目前的状况系麻醉原因诱发的脑损害,虽然不能确定属于医疗侵权所致,但也不排除医院在剖宫产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且医院在实施麻醉手术前,未予充分履行知情同意事项,至案件审理期间,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柳晓云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存在医疗过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无法对参与度进行鉴定,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凤台县某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6年2月,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决凤台县某医院赔偿柳晓云各项损失合计55万余元。

柳晓云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其法定代理人李平表示:“这样的事故,实际上伤害的是全家人,这点钱简直是杯水车薪。”之后,他代表妻子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凤台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柳晓云80万元,以弥补医疗过失行为给柳晓云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2017年8月,赔偿款项全部到位。

相关链接:产妇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来源于法律的一个概念,也就是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治措施进行取舍,知情同意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力。《执业医师法》和《病历书写规范》都规定:知情同意权的享有者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家属,医疗机构和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告知对象。家属是指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应根据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的排序决定亲属或监护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尤其在难产的处理中,更多的时候强调产妇夫妇共同决定。本案中,因产妇丈夫不在场,面临紧急情况,医生果断采取处置措施,虽属不得已而为之,但如果获得产妇本人或公婆的签字,或许能减轻较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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