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佳慧
摘 要:我国近年来,因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的家庭悲剧屡见不鲜,刺痛社会神经,违背道德观念,引发舆论极大讨论。因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既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又具有极大地社会功能。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婚内侵权
一.婚内侵权以及婚内第三者的概述
1.1婚内侵权的内涵
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1.2.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概述
第三人的概念泛指两个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第三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三人狭义的概念。狭义第三人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在实际加害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因自己的过错,通过实际加害人造成被侵权人权利损害,应当由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人。
1.3.第三者行为属性之争议
对于第三者行为属道德范畴还是属于法律范畴,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根据周安平教授的观点。第三者问题是道德问题,法律不能事无巨细,应该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因为首先,第三者与过错配偶的另一方无法律关系;其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能够较好的保护无过错方配偶。最后,宪法赋予人人格独立与人身自由,将第三者行为归于法律范畴,是对人性自主权的限制和迫害。
而以杨遂全教授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主张第三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