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钟浩
天津赵春华案曾引发了舆论界一片哗然,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试图通过刑法理论分析,找到为赵春华出罪的理由。本文以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赵春华的行为进行分析,论证违法性认识难以成为为赵春华脱罪理由的原因。
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赵春华提起公诉,一审宣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审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游艺活动的经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因此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违法性认识的出罪理论
违法性认识的相关学说。违法性认识错误,又称法律认识错误或者禁止错误,原本是指行为人对法律产生认识错误,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事实上这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而此时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在犯罪构成中一直在探究的问题。
“不知法者不赦”是源自于古罗马法并且被长期坚持奉为铁律的原则。在我国也长期存在着“不知法者不免责”的说法,这其实就是基于国家本位立场下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认为在犯罪构成中无论是从事实层面还是从责任层面,都不需要探究行为人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