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规划中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思考

2018-07-28 07:08郜舒睿
世界家苑 2018年7期
关键词:城乡规划

郜舒睿

摘 要:十九大以来党和政府对于城乡规划及住房安置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面对工程建设中项目审批过程普遍存在的程序繁琐,审批困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放管服”改革,深化城乡规划中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的调整,实现统一审批流程,切实解决现阶段我国城乡规划审批阶段面临的问题。基于此,笔者在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对如何提升审批质量提出了相关措施和办法,希望对之后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处理办法和措施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针对不同乡镇的特性,运用现代卫星云图技术结合实际地理情况,对历史背景不同的地区进行有计划的划分,并铺设现代道路及居住区配套设施,为城镇居民营造健康舒适的生活境遇,最终实现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升。但是,我国城乡规划起步较欧美等发达国家较晚,在规划的审批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我国城乡规划中建设项目审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审批周期冗长,审批信息共享度不高

城乡规划项目审批需要各省级单位对区域内的规划用地进行汇总,统一向国务院国土部门申请,由国土部门对规划条件和各种用途红线进行审批。审批主要分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这两项。在这两项审批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出各部門之间的联通协动作用,尽管现在服务部门之间通过行政大厅联系在一起,但对于各自的职责范围界限没有明确的划分。没有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不能将能够互享的信息进行部门之间的展示,没有实现中心审批与监控督查系统的互通,导致办事效率低下,审批周期冗长。尤其是在审批环节责任界限不明确的部分,不同部门之间“来回踢球”现象突出,对于能办,易办的事情没有尽心竭力的进行工作,服务思想意识淡薄。有些地区申请验线的初验与复验相分离,造成项目申报企业不断补办相关手续,程序越来越繁琐,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城乡规划中建设项目审批的进程,进一步限制了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步伐。

1.2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缺乏监管,服务质量有待加强

政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力度,与一些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将一些技术性的审查工作通过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出去。这些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本质上并没有与主管部门之间拜托联系,反而与这些部门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存关系,项目申报企业只有去指定的第三方部门进行项目申报与审计,这不能实现权力的分衡与制约。第三方服务机构一般都有自由裁量权,对不同的申报项目进行自主计费,这也导致了没有统一,严肃的收费标准,一些申报企业为了尽量减少资金的投入,与这些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展开博弈,这也增加了城乡规划项目审批的周期。

此外,一些第三方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形成定点合作关系,拓展了权利范围,使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下降,不能对社会需求做出及时的调整。这已经成为了城乡规划项目审批中影响效率与质量的关键原因。

1.3缺乏对以往审批项目优缺点的思考

我国的城乡规划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历史较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规划项目设计审批相关的规程制度。同时民众的项目批审积极性不高,缺乏对审批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一方面,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以往的设计方案审批结果没有进行及时的汇总,并建立后期的反应记录档案,对于一些独创性较高的送审项目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我们的审批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际地区自然人文环境缺乏充足的了解和认识,不能对送审的规划方案得出客观的判断,导致一些不切实际情况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忽略了民众在整个项目审批过程中起到的监督作用,没有及时的将民众意见落实到整个规划项目的各项审批过程中。此外,部分地区对城乡规划项目审批的限制力度较大,制约了正常的规划项目的落实,对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

2.提升城乡规划中建设项目审批质量的具体措施

城乡规划牵扯到每个居民切实的利益与生存环境条件,对待城乡规划的项目审批,我们应该坚持严肃,认真,科学的检查审批态度,对于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周期冗长,服务效率和质量不足的现象进行探讨,争取又好又快的推进我国城乡规划步伐的发展。

2.1推动相关立法建设,符合实际情况

加强各级人大针对城乡规划项目的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我国城乡规划项目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在立法过程中,各级人大应该在基层认真听取民众的意见,并对民众提出的各项意见进行汇总,并在一起进行科学性和适应性研究,确保立法的包容性与适时性。同时各级人大代表要走基层,针对不同的城乡发展状况,分阶梯的制定相关的规定。省级审批部门因该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对相关审批行为的约束和制止,增强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的大局观和长远观,不至于只顾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对长远的打算,进行不符合城乡实际情况的设计方案的实施,而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和对资源的浪费。比如,在有些地区为了集约农村土地,一些政府不考虑农村常驻现有人口的构成比例,一味的仿照城市的居民住宅,而又为了节约成本,没有设置电梯,导致农村老年人上下楼不方便,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针对这种城乡规划方案,我们的审批部门更应该进行细致的研究,考量到不同的方面,来确保审批项目真正的为民服务,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2.2规法管理,强调审批主体

应该对审批主体进行强化,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积极的寻找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缩短审批周期,实现项目审批的优质高效。同时,应该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将责任明确到人,对于不符合规程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应及时的采取惩治措施,确保审批过程的公平和公正。各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审批主体部门进行信息互通,积极的相应国务院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进行权责监督,任务分配明确,促进城乡项目审批的公平高效。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于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各审批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判,明确定义,灵活审批,保持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科学性与严谨性。

2.3简化审批流程,全面监管考核审批单位

加强对城乡规划项目审批主体部门的考核监督力度,简化相关的审批流程。真正的做到从项目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增强审批部门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态度。既要做到严格审查,重点把控,又要做到流程简化,提高效率。各级审批部门应该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教育,明确自己责任和权力的神圣与光荣,以此来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同时,本着权力制衡的原则,应该设计专门的考核监督小组,可以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起主要责任就是对城乡规划项目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杜绝以公谋私,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更好的促进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3.结语

关于城乡规划中建设项目审批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审批部门之间建立互联互通,进行信息资源的共享。其中,应该强化审批主体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实现审批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积极转变思路,通过多种审批形式,包括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建立,有效的简化审批流程,增强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的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高效进行,推动城乡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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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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