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许双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产品快速进入千家万户,成为大众消费品。然而,人们在享受汽车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缺陷汽车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风险。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减少风险,有必要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法律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法规
2004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行政法规。
《规定》共分8章46条,具体明确了汽车缺陷和召回的定义,制造商的召回责任和信息备案义务,相关经营者的义务,主管部门的召回监管责任,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程序,缺陷报告、缺陷调查和确认程序,召回监管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为落实该项规定的实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配套出台了四个实施细则:《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通过《规定》的实施,我国初步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监管部门、生产者及相关利益方积累了召回管理和召回实施的实践经验。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