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志
(武警学院 部队管理系,河北 廊坊 065000)
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是《联合国宪章》阐明的联合国主要使命之一。在执行这一使命的过程中,维和行动是使用的最普遍的方式。维和行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生事物,指联合国根据安理会大会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没有强制力军事人员,以恢复和维持和平的一种行动。维和行动,需要建立在自愿和非强制基础上,实施过程需要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与配合,为通过其他政治、外交途径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或监督落实已达成的协议,最终目的是对地区性冲突起隔离和缓冲的作用。1948年6月,为应对巴勒斯坦战争,联合国安理会向中东地区派出停战监督组织,有效监督实施停火协定,标志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诞生。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我国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肩负着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特殊责任。1988年9月,我国正式申请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1989年,我国首次派员参加联合国纳米比亚过渡时期协助团,帮助纳米比亚实现从南非独立的进程,逐渐迈出联合国维和行动脚步[1]。应联合国要求,2000年1月,我国首次派出维和警察,参与联合国东帝汶维和行动,这标志着我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进入了一个全新时代。随着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我国承担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责任能力也在同步提高。30年来,我国从有限参与到积极参与,再到现在已然成为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中坚力量,经历了巨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