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综合

案情回顾:
韩钢是湖北人,今年46岁。2014年4月1日,通过应聘,一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决定聘用他。老板肖总与他谈话后,他当天办理了入职手续,并正式就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然而,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谈及社保费用缴纳等事情,老板仅告诉他在职期间工资为每月12000元。
工作期间,他曾跟肖总和另外两个副总及人事经理谈过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等事情,但对方像商量好的一样,都以各种理由往后拖延。他们的答复总是:公司现在没挣钱,等待效益好转后一并签订合同。
一年后,即到了2015年5月12日,公司酝酿很长时间的一个项目正式搁浅。从这一天开始,公司不再给韩钢安排工作了,甚至有传言让他当即走人。等了10天没有结果,他以公司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便辞退员工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后,直到2016年4月才以电话方式通知他此事处理结果,且未出具书面材料供他查阅。
2016年4月26日,韩钢持相关证据及申请书向仲裁机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离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受理后,又过了一年,直到2017年8月6日才作出裁决,驳回他的全部仲裁请求。韩钢的仲裁请求只有两项:一是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4000元。二是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待通知金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