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傅国文
唐以后的各朝代都以唐律为蓝本︐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有着一席之地︒

茹菲:
文学博士,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国文教师。为即将出国高中生开人文课程,编有高中国文读本《家国天下》,办个人公众号“太傅国文”,历载往期给学生预习的讲义。
《唐律疏议》从名字上看,当然是法典。准确来讲,是部司法解释书。
唐高宗时期,唐代已经有三部法典。一是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一是唐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一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这三本律书大同小异。
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等。唐代也一样,法典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大致说来“律”是国家制定的总括性大法,“令”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格”是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大唐帝国的运转正是由这些规定来维系,非常详细。
但是法律条文,具有简约精炼的特点,这往往造成执行和理解上的分歧,司法部门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不同,以至于犯同样的罪,判决结果却极为悬殊。
而且大唐承平日久,官司繁多,需要大量的基层法律人才。自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年起,唐朝在国子监设立律学,专门教授法律,培养法律人才,科举也设立明法的考试科目,以选拔在律学学习中的优秀人才,但由于当时只有作为法条集合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而没有对这三部律书的统一解释,导致明法考试缺乏统一的标准,那学生怎么答题才算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