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制建设

2018-08-03 09:20李汪洋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8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法制建设未成年人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发展的历史沿革与现在法律框架指出现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缺失问题,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与社会法制建设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权利保护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李汪洋,山东省寿光现代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44

一、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发展

首先阐述一下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在中国古代根本谈不上真正意义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虽然涉及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些要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恤刑”指导下的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在古代刑法中未成年人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法律的特殊照顾,客观上获得了相应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但那都是统治阶级缓解社会矛盾巩固政权的权宜之计,这些法律制度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意义是有限的,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儿童权利,保护是伴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新中国成立后才真正开始的。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中华民国时期未成年人权开始受到关注

中华民国公布的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规定,而《中华民国宪法》以及《监狱行刑法》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儿童权利做出了规定,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发展的初期阶段。

(二)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是第一部对儿童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的法律,对子女的抚养法律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75年宪法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78年宪法增加了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这一个阶段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涉及非常少。

(三)第三阶段:改革开放之后

1982年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正,现行宪法在多个条款中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儿童权利的保护内容更加详细周到,2006年通过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标志儿童立法进入新时代。

由此可见,通过进入国儿童立法沿革的历史观察,中国在儿童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发展道路是曲折的,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也是不完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就会不断完善起来。

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框架

在一般立法方面。首先,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儿童受国家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为儿童权利,保护鉴定了立法基础。其次,民事法律较多,其中《收养法》、《婚姻法》、《继承法》有许多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司法内容,例如《婚姻法》中涉及儿童的受教育权及抚养权规定,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在司法保护的法律,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思路,把儿童、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加以倾斜保护。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儿童权利保护的领域逐渐扩大。

在专门立法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以们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的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条款,对部门和组织的行政管理与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预防,教育救治提出了相应的责任规定。

三、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立法的发展及不足

(一)未成年人權利保护立法的发展

纵观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发展,未成年人的权力保障不断得到加强。《义务教育法》使儿童受教育权进一步得到加强。《义务教育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进一步对家校的校园伤害事故,对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得到了法律保障,《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父母行驶权探望力时不得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2002年国务院颁布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保护了儿童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中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提出成立少年法庭,保障未成年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等各种权益。

(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发展不足

我国立法以及司法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与做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缺乏刑事司法保障的相应的法律系统。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的法律数量较少,因为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目前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上只涉及到了个别的条款,因此。虽然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初步形成了体系,但是相对于来而言,法律数量较少规定不是非常具体,现有的少数专门法和大量的分散的法律条款,内容是不充分的,重复也比较多,各部分之间的衔接不协调。第二,未成年人法律。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原则和相应的制度,例如我国尚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未成年来讲犯罪记录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会伴随着未成年人的一生而存在,将必然影响其今后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而且是非常不利的。另外,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审理程序法律规定是不公开的,但是宣判过程却规定公开的,这也会影响未成年人将来的成长和发展。第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程序缺乏相应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具体表现在责任主体概括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势必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

四、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议

(一)完善未成年人潜力保护法律内容

第一,更新儿童权利保护观念,确立儿童权力的主体地位。遵循国际公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立法体系,首先加强儿童社会保障的专门立法,建立农村贫困儿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划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制度,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儿童出生登记管理制度。第三,继续加强与儿童社会保护相关的立法。主要侧重儿童食品安全、儿童玩具安全、儿童用品的广告制度等方面的立法。第四,完善学校保护相关的立法。建立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儿童的受教育保护。学校对于儿童发展权保护措施的奖惩制度保护,反家庭暴力家庭保护立法,针对家庭暴力的儿童权利,此外还加强保护儿童财产安全的保护立法。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形化制度

大量的事实证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如果公之于众,必然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的肯定性正面评价,对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和发展是不利的。不利于讼塑造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进程,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规定相应的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隐形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和宣判都不应该公开,建立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取消伴随未成年人的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构建与非关押化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和措施

要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非关押化措施,在判决前、判决后都要避免监禁。查关,达到对未成年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外罚的目的。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参考联合国及各国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并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应建立一支专门的律师队伍,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法律援助提供专门基金或专项拨款。以保障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得以实现。

五、法律进校园,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社会宣传

(一)营造法律文化氛围

法律进校园说到底是学校为未成年人开设法律教育的一类活动,缺少持续性教育效果,认为想要让法律进校园更有效果,可以尝试在班级、学校建设法律文化,以法律文化建设来催生学生的法律信仰,从内心深处接受法律教育,认可法律教育。学校法律文化的建设,使得整个学校从软性认知、硬性建设都渗透着法律的氛围,是法律进校园的前导工作,可以改善未成年人对法律教育的认知,对法律进校园活动开展具有关键的积极促进作用。当今社会环境复杂,生活的节奏也越来越快,未成年人虽然受校园环境的保护,面临相对简单的人际关系,但未来的未成年人将面临很大的社会竞争压力。未成年人的身心还不成熟,即使在处理相对简单的人际关系时,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因为相互之间的矛盾产生冲突,导致心理遭受更大的冲击和震荡。未成年人会在处理这些问题中,遇到不少困惑,甚至挫折,尤其是在校住宿的未成年人更会遇到矛盾不断的生活冲突。这些问题都需要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建议学校可以尝试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律信仰,作为校园法律文化建设的第一步。面对生活、学习中的冲突,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很难顺利处理,教师可以就这些问题帮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律教育,避免未成年人钻入牛角尖去做一些违法事情。

(二)丰富法律教育活动

目前,各学校法律进校园的活动主要是邀请校外专家到校进行法律教育讲座和实践活动,而这些活动是短暂的、不持续的,收到的法律教育效果可以说是“昙花一现”。认为想要真正让法律进校园,需要开展更多丰富的法律教育活动,让法律教育活动在校园真正内化,如可以尝试开设针对未成年人阶段的专项法律教育课程,邀请校外警官和法制辅导员多举办真实案例的讲座,进行情景模拟的法律实践活动等等。其中,针对未成年人阶段的专项法律教育课程,从学生的角度认为可以为未成年人多渗透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校园偷盗、校园维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让未成年人可以在课堂中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未成年人知晓在自己权益被侵害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邀请校外警官和法制辅导员多举办真实案例的讲座,这是未成年人非常喜欢的活动,他们生动的讲述,结合案例的真实性,非常吸引未成年人,案件的讲座还原,结合未成年人实际生活中的经历,很容易就引起未成年人的反思,让未成年人能够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知道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情景模拟的法律实践活动,是法律知识实践化的过程,未成年人在接受法律教育后,很难将其与现实生活相结合起来。但是,开展情景模拟的活动,未成年人可以更好的将法律知识和实践联系起来,学会用法保护自己。

(三)自有法律实践活动

在树立了法律信仰,接受法律知识教育后,未成年人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教育的实践,实现法律教育的知行合一。未成年人为法律进校园出谋划策,如未成年人可以自发性的组建法律社团、创办法律手抄报。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建设法律社团,以学生的社团为载体,在闲余时间参加旁听法庭案件的庭审,了解法庭从开庭、举证、辩论到法制教育等流程,直观了解庭审程序,开展更具意义的法制教育。当然,未成年人组建法律社团的目的,不仅仅是进行法律学习,更是为了法律宣传服务,让更多的同学们加入到法律学习的队伍中来。法律社团应以援助校园弱势群体,推进法律教育为宗旨,为同学提供生活和学习中需要的法律纠纷义务咨询帮助,也可以社团的名义,在校园开展普法推广工作,让法律进校园转化为学生自觉行为,增强校园法律教育的效果。其次,手抄报是未成年人在学校非常熟悉的产物,可以说是学生活动的结果。未成年人创办法律手抄报,利用手抄报登载法律知识,依托未成年人所熟悉的载体形式,更易接受法律教育推广,并且手抄报都是粘贴在教室后墙的,是未成年人在学校随处可见的东西,真可谓是法律在你身边,让未成年人用自己喜欢的、熟悉的方式,无形中接受法律教育。

法律进校园活动如火如荼的开展着,就法律进校园的形式和效果进行简单说明,认为单纯的从学校和教师的角度引进法律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充分调动起未成年人学生的主体性。

参考文献:

[1]董开星.讯问过程中的未成年人權利保护——美国的经验和教训.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3).

[2]王玉香.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缺失与构建.中国青年研究.2013(4).

[3]孙艳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政策的新发展与未来取向——《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儿童权利部分的文本解析.中国青年研究.2013(4).

[4]王勇民.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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