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21世纪以来,世界关于环境保护的呼吁日益强烈,与世界各国纷纷提出减排承诺和环境保护相呼应,我国政府对全球宣告了“2020年碳强度比2005年削减40%—45%,2030年碳强度比2005年降低60%—65%,力争在2030年达到碳排放峰值”的减排承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湖北“六省一市”先后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于2017年建立了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作为国家实现减排战略目标的重要减排大省,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2020年全区万元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t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年均增速控制在3.5%以下,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7%”的减排目标。在“去产能、调结构和降能耗”的宏观经济背景之下,内蒙古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与发达地区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助于内蒙古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环境瓶颈问题,以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产生于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1],随后发展成为政府进行环境规制的一种市场制度。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不久,国内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欧盟、韩国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先进经验总结[2-5];二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研究[6-9];三是基于系统动力学或CGE等模型模拟分析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我国经济和环境的效果[10-12];四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研究[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