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

2018-08-06 08:22
现代食品 2018年10期
关键词:进出口总局监控

◎ 张 飞

(云南文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 文山 663099)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进出口贸易食品的安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十三五期间,我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严格进行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1]。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白皮书》显示:2016年共从82个国家(地区)检出不符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未准入境食品3042批,共计3.5万t,价值5654.2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8.4%、325.2%和135.5%。2012—2016年,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批次不合格率由不到4%上升至近10%[2],并呈逐年升高趋势,进出口食品质量的安全问题不可小觑。

1 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相关数据进行系统分析、评估并及时通报的活动[3]。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是指遵循风险分析和预防原则,通过抽取能反映进出口食品风险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样品,对风险项目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系统和持续地收集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为全面评价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和变化趋势,做好进出口食品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提高进出口食品的检验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贸易的顺利开展,与此相关的计划称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的现状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模式如图1所示。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作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控工作,负责组织和制定年度国家质检总局监测计划,下设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协助制修订年度国家质检总局监控计划,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设分支机构、检测实验室,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直属局监测计划。

图1 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模式图

国家质检总局监测计划的制定遵循系统和科学原则。监测计划涵盖监控产品、监控项目、抽样数量、判断标准、检测方法5个方面的监控原则[4]。

(1)监控产品的选定原则。优先选取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较高的产品或原料,以及对我国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或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作为监控或监测对象。

(2)监控项目的选定原则。出口监控优先考虑进口国(地区)限量严于我国的风险项目,进口监控优先考虑我国限量严于出口国(地区)的风险项目。日常重点检测项目和实施期内的警示通报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控计划。

(3)抽样数量的确定原则。加强基础研究,提出适用于统计分析的最低年度取样量。对于上年度检出不合格结果较为集中且风险较大的产品和项目,应适当增加监控地区及抽样数量;对于连续3年未检出且风险较小的产品和项目,可适当减少或取消抽样数量。

(4)判定标准的确定原则。出口监控应选取主要进口国(地区)最严格或较严格的限量规定;进口监控应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

(5)检测方法的选用原则。满足年度《总局监控计划》检测需求,同时满足《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要求的检测方法。

监控计划中监测项目和内容的选择还需依据5个方面综合考量:①上年度监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②我国进出口食品种类、数量、地区分布及变化情况。③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④各直属局拟承担下年度《总局监控计划》任务的建议及国外考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⑤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及变化情况。

3 风险监测计划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面窄、基础理论不深、监测工作缺乏统筹规划等宏观因素制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制定仍存在诸多问题。

(1)制定监测计划缺乏科学依据。具体表现在机构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认识比较片面,计划制定调研不足,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进出口贸易食品特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因子等缺乏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

(2)基层一线监测主体仍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监测内容脱离实际。进出口食品监测计划既有总局监控计划,也有根据本辖区进出口食品特点制订的自主监控部分,自主监控部分若出现缺失,风险监测工作则名实不符,主动监管即变为被动应付。

(3)监测计划欠缺系统性、规范性。监测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理解不深,风险监测的认识仅仅局限于抽采样、实验室检测等,导致计划实施过程中,资源保障不足,操作不规范,缺乏系统严谨的质量控制和对监测结果的有效性评估。

(4)专项监测不足。我国西部边境地区,进出口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若按照常规监测进行风险监测,抽样不集中、覆盖面窄,不能客观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4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的建议

(1)监测计划制定要有科学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中国与输出/入国(地区)政府签订的与食品相关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国内外法律、法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等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等。

(2)监测计划要结合实际。除完成指令性监控计划之外,还应结合口岸区域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自主监控计划。

(3)监测样品和监测项目要有充分的代表性和针对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突出样品的代表性和覆盖面,总体与样本合理性及食品和监测项目组合的科学性,根据进出口贸易食品组成结构、生产加工特点等科学设置样本容量和监测频次。

(4)采用科学方法,借鉴先进经验。比如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在进行国家残留监控计划(NRP)设计时,采用了风险评估的思路和分级评分方法,在纳入任何一项监测项目时都需进行科学评估,从安全性、健康关注程度、政府管理需要、检测分析技术及实验室检测能力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5]。

5 结论

实施质量强国和食品安全战略是我国未来食品安全治理的必然趋势,十三五时期国家食品安全计划再一次强调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未来要更加注重风险监测计划的创新性,强化监测计划的科学性。作为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监管部门,应认真审时度势,全面梳理食品安全监管各个环节,多方面、多渠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力度,科学制定监测计划,促使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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