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虽然起步较晚,但因其机制灵活而发展迅速,为我国的产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实践中,对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认识不统一,现对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及其中的一些法律关系进行相关梳理,以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在产业投资中的作用。
关键词: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人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与有限合伙企业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有限合伙企业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其法律地位为非法人组织。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1.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部门规章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私募投资基金的属性分析。(1)金融工具。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金融工具,吸引倾向私募的合格投资者加入到金融市场中,进而带动了相关金融市場的发展。(2)运作模式。私募投资基金作为连接金融资本和实体产业的纽带,将筹集的金融资本投入产业中的各个企业,从这个角度出发,私募投资基金具有中介的属性。
3.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私募投资基金作为金融工具,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实体产业,具有金融性中介的性质。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综合上述内容,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助力金融资本促进产业发展,其法律地位应界定为金融性中介非法人组织。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些法律关系
(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类似于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相当于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
根据规定,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又包括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和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2.在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即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转委托给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行使。
(四)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审查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
1.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经营管理人员,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相当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会”;2.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项目做出投资决策;3.投资审查委员会指为防范投资风险,对有关投资项目进行预审和风险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4.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在上文进行介绍,其主要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五)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投资范围与投资领域
通常意义上,投资范围指基金投向的地域范围;投资领域指基金投向的产业领域。
(七)负债与亏损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由此可知,负债和亏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根据上文的内容可以得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非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结语
综上所述,理清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及其中的一些法律关系对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并有助于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在产业投资中的实践操作。
参考文献: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J]. 薛智胜,陈志光.天津法学.2013(03)
[2]浅析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沈凯琴,黄灿.纳税.2017(31)
作者简介:冯冬冬,男,1990年生,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