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湿地保护的主流化与湿地法律制度的

2018-08-09 01:39王志义
中国绿色画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湿地保护生态化法律制度

王志义

【摘要】:湿地保护的主流化是指将是滴的保护纳入国家核心制度决策的整体性考虑,式实现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的社会基础。因为生态化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是湿地保护主流化实践的体现和成果。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应该结合我姑偶的社会、经济以及湿地的生态系统等特点进行生态化制度的创新, 湿地规划、主流化和综合管理作为保护湿地法律制度的关键点。

【关键词】: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主流化;生态化

1、湿地保护的主流化是实现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基础

湿地保护的主流化中的主流化所包含的理念,是源于一九七二年联合国的《人类环境宣言》和一九八七年全球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中《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环境宣言》首先提出了全球各国的政府要共同遵守环境保护的原则,这些原则中从实质上体现出后来被归为湿地保护主流化的理念。主流化理念也从此根植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概念中来了。在《我们共同的未来》里面第一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意图。此后,可持续发展这一说法被广泛的使用。

将主流化的理念贯彻到湿地保护工作中来,是指将是滴保护纳入国土资源的开发和发展在有关部门整体性的工作中,既可以将湿地保护纳入林业、渔业、旅游业和农业以及其它方面的生产部门工作中,逐渐成为政府行动和决策的基本考虑,以保护湿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发挥。从主流化概念的提出,到后来被环境保护组织接受和认可、再被大范围的运用于环境保护的实践过程中来看,实地白虎主流化是意味着一个过程、一套机制、和一种理念。在保护湿地的主流化实践中,保护湿地是主要目标,而主流化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全过程。所有和保护湿地有关的管理部门和决策部门都需要确立主流化的理念,多运用生态系统方式综合考虑到所有的政府政策在保护湿地的执行、评估和规划等每个环节可能发生的特别的成果,并建立完善的。协调的政府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以及支持这样便于公众普遍参加地湿地保护法律机制。因此湿地保护主流化是实现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基础。离开了湿地保护主流化的进程,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生态化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2、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基本原则

2.1 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内涵

近几年来生态化一次不仅仅已成为被知识界广为接受的一个词汇,而且还纳入了大众化的话语体系中。通过谷歌搜索可以得到上万项的生态化查询结果,而这一结果和生态建设、生态文明的查询结果非常接近。此外,通过搜索中国期刊全数据库,还可以得到一九七九年到二零零八年以生态化为主题的研究报告。从大众传媒到学术研究所运用的语境分析,生态化实际上是将生态学的原理运用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在倡导自然与人的和谐发展。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也可以将生态化理解为自然、社会、经济和人类之间的相互平衡协调发展的过程和状态。法律制度的生态化趋势,是人类在社会生活生态化趋势中的重要一环。在宪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地位,在法律中不断创设环境保护等新型权利,环境要点的内在价值升值有限的法律制度主体资格都有效的得到了环境保护政策的认可,非人类物质文化也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获得了诉讼主体的资格,同时有些法律制度在以人为基础上开始逐渐倾向于生态等方面。环境法律制度首先走上生态化,在当代法律生态化趋势中有效的体现其重要性,生态化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更具有科学性,法律制度也被赋予了愈来愈多的科学技术内涵。

2.2 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基本原则

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前提是对生态规律的认可。人类有意识地将湿地生态规律应用于湿地保护实践,是通过湿地立法来确认生态规律并将其提升至法律制度规范去引导人类确立生态伦理观并寻找到人类社会和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活方式,才能有效地实现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生态化。要想实现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上的生态化,应该遵循生态系统方式里面所蕴含的其基本原则。在生态系统方法中包含了十二项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生态多样性保护中具体的运用,也是为了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所提出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在一九九五年中的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第二次在会议上提出生态系统方法作为一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总原则。在此后,这一方法被广泛关注。两千年五月,在国外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制定了生态管理的十二项原则,并明確了实践办法,这些原则极大的丰富了生态系统方法。在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过程中,也应该结合各类型生态系统的特点及湿地保护工作,实际体现系统管理的主要原则。有效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要具体实现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应当遵循会议所提出 的十二项基本原则,这样才有利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得到接受和认可,同时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结语:

湿地的保护对于人类社会是相当重要的,然而目前在我国的土地分类中,却没有湿地这一类型的土地,显然是忽视了湿地生态建设对土地的特殊需要。在湿地立法中,应该通过湿地规划运用科学定位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地位功能,并要求政府和其土地使用者做好对湿地有效的规划,体现每一处湿地的生态系统需求。融合湿地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系统和谐关系,实现湿地文化色彩,使湿地规划带上湿地生态特色于文华底蕴,从而使湿地文化成为生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周训芳;湿地保护的主流于湿地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华东政法大学学报;【J】;2010(01)

[2]谭鹏;湿地法律制度的生态化以及湿地保护的主流化思考;现代经济信息;【J】;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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