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益信托的发展及启示

2018-08-09 17:40宣晓影
投资与合作 2018年4期
关键词:受托人公益活动信托

宣晓影

在日本,公益信托是指个人或法人以公益活动为目的在信托银行信托财产,信托银行根据公益信托合同规定的公益目的管理其财产,并进行公益活动的制度。自1977年诞生以来,日本的公益信托在提供奖学金、赞助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研究、赞助自然环境保护活动以及促进国际合作·国际交流等广泛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日本公益信托的发展历程

20世纪初,日本就出现了信托公司与信托业务。1922年,日本制定、实施了《信托法》与《信托业法》,直到2006年首次对《信托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日本的信托分为三大类:金钱信托、非金钱信托、金钱与非金钱相兼的信托。其中,第三类信托主要包括公益信托、特定赠予信托和遗赠信托3种。日本的《信托法》将慈善信托归入了公益信托的范围,凡以祭祀、宗教、慈善事业、学术、技艺或其他公益为目的的信托均在公益信托之列。

实际上,由于日本早已确立了公益法人制度,因此,公益信托制度长期有名无实,直到1977年才出现首次案例。此后,随着国民对各种志愿活动和地方社会福利活动的关心增强,日本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基金或以地方公共团体为委托人的基金逐渐增加,公益信托作为民间公益活动的一部分有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1993年以后,日本商业银行的信托子公司及地方金融机构也开始承办公益信托业务,公益信托制度得以蓬勃发展。自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与制度设立初期相比,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逐步增加。个人及企业对于公益活动的意识发生了转变,企业的宏觀经营战略中对公益性的考虑和追求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日本公益信托的架构及特征

(一)公益信托的运作架构

日本的公益信托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管理人和营运委员会,如图1所示。信托管理人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监督受托人对信托事务的执行并享有营运决策同意权,这类似于我国的公益信托监察人;营运委员会是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商议后选聘,负责营运咨询,其目的是使公益信托得以圆满运作。这种架构是获得设立许可的必要条件。

(二)公益信托的主要特征

第一,日本采用的是许可制,《信托法》规定其业务仅限于资助捐赠,且受托人接受公益信托时必须取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第二,公益信托可以拆分信托财产,将其灵活地运用于公益活动,因此小规模的资金也能在适当的时机为公益活动发挥作用。

第三,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负有日本《信托法》规定的注意、忠实、分别管理的义务,并有责任针对信托事务或财产状况每年进行一次公告,以确保其管理的信托财产的严肃性。

第四,由于公益信托财产与信托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进行分账管理,因此能够保持公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

第五,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

第六,为了鼓励更多的民众参与到公益信托中,允许公益信托中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永远赞颂其善意。

三、日本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

(一)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

根据税法规定,日本的公益信托被分为一般公益信托、特定公益信托及认定特定公益信托。这3类公益信托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一般公益信托

根据日本《信托法》第11条规定,《信托法》第66条所规定的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不征收所得税。

2.特定公益信托

委托人是自然人,则不享有特定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委托人是法人,则可将其捐赠金额列为该法人的捐赠费用,其费用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数额×2.5/1000+所得×2.5/1000×1/2

根据日本所得税法施行令、法人税法施行令以及租特法施行令的相关规定,特定公益信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信托文件应当载明如下事项:①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归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者为转移至类似目的的公益信托而使其继续运作;②信托财产仅限于资金;③信托财产的使用仅限于存款、储金、国债、地方债、公司债、资金信托等;④应指定相应的信托管理人;⑤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时,需提请营运委员会的意见;⑥支付给信托管理人与营运委员会的报酬不得超过达成该公益目的通常所需的金额;⑦信托条款如有变动,应当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公益信托受托人必须为信托公司或信托银行。

第三,满足以上条件后,需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首长的许可证明书。

3.认定特定公益信托

在特定公益信托中,如果具有了高度的公益性并且得到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首长的许可证明书,即为认定特定公益信托;委托人如果是自然人,其捐助金额即视为特定捐款,超过1万日元时仅可以所得额的25%为限进行扣除;如果以继承或遗赠的财产设立公益信托,则该财产不计入遗产税课征范围。如表1所示。

(二)税收优惠滥用防范制度

实际上,日本信托所得税制度中反避税规则很少,究其原因在于信托业务由信托银行垄断经营,而信托银行又处于监管部门的严控之下,使得避税信托业务无法在日本开展。可见,日本通过控制源头的办法避免了信托避税问题。

四、日本公益信托和公益财团法人的比较

实际上,从个人和法人资金活用于公益活动的角度来看,日本的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发挥的社会功能大体相同,但两种制度仍有诸多差异,具体如表2所示。总体来说,公益信托的设置手续简单,小规模的资金可启动,且信托财产可拆毁用于公益活动。

五、日本公益信托的发展现状

从日本公益信托发展历程来看,自1977年出现首个公益信托案件以来,其发展十分迅速,但2000年以后公益信托的规模整体上保持稳定,近年有小幅下降。根据日本一般社团法人信托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3月末,营运中的日本公益信托的受托件数为472件、信托财产余额为604亿日元。如图2所示。

然而,从日本公益信托的赞助对象和支付总额来看,却一直成递增趋势。截至2017年3月末,累计赞助对象19.9万件、支付总额829亿日元。如图3所示。

从日本公益信托的目的分类来看,排前3位的是用于支付奖学金的计153件(受托余额225亿日元)、赞助自然科学研究的计74件(受托余额78亿日元)、教育振兴的计62件(受托余额22亿日元)。如表3所示。

六、日本公益信托的发展方向及启示

目前,日本法律中适用税收优惠制度的信托财产仅限于金钱,业务委托机构仅限于信托银行,通过公益事业管理不动产等需要设立公益财团法人,费时费力,被敬而远之。实际上,日本法务省正在讨论变更现有公益信托制度,特别是在扩大信托资产的种类以及增加公益事业的中坚力量等方面有较大调整。变更后,美术品和房地产等也可作为信托资产,且一般企业和NPO法人也可保管财产,从事公益事业。另外,日本法务省在修改公益信托法的同时,将与财务省共同推进优惠税制的调整,以便推进个人收藏的贵重美术品和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的一般公开以及推进学生宿舍运营等的公益事业。

上述日本公益信托的制度設计及发展趋势对我国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有如下启示。对政府部门而言,重点在于制定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明确政策交叉的模糊地带。我国2017年公布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了原则性的安排,但尚未出台具体细则,为此,各部门应加强联合,推动政策尽快落地。同时,应培育和宣传“慈善信托”文化,普及公益事业,鼓励更多的民众参与。对监管部门而言,应明确受托人职责,规范行业发展,防范受托人风险;应充分利用慈善信托设立简便、运作灵活、规范透明化等特点,强化慈善项目筛选执行能力和慈善信托运作情况的披露,构建可持续捐赠体系。另外,适当扩大信托资产范围,以慈善信托为突破口,推动文化财产对社会公开。对于从业机构而言,应找准定位,构建具有自身优势的慈善信托发展模式。一方面扩大慈善信托业务(金额和件数)规模;另一方面在有限额度内增加受益人员,助推普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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