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检察官助理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处于一种“模糊”状态,不仅检察官助理被视为“预备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本人也将“入额”作为自己的“晋升”目标。本文在介绍美国检察人员分类和分工的基础上,就我国检察官助理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等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官助理;角色定位;職责分工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1-0088=06
收稿日期:2017-07-03
作者简介:方海涛(1983-),男,河南确山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检察制度。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改革后的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本意来看,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分属不同的职务序列,具有各自独立的晋升渠道,但检察官助理不再享有办案权。从事的只是检察辅助工作。在司法实务中,检察官助理除了不能独立出庭公诉外,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现场勘查、搜查、制作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职责与改革前的助理检察员并无实质区别。同时,检察官助理也被赋予了“预备检察官”的角色,并以“晋升”检察官作为自己的职业追求。这不仅造成了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两者身份的模糊,也无法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更不利于检察官助理的职业发展。笔者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是实现三类人员的分类管理,必须明晰检察官助理的角色定位,构建与其身份相符的职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