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狗的举动应于法有据

2018-08-13 08:28:36
法制网
关键词:文明

秦平

据《成都商报》报道,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水映兰庭小区流浪狗“小黑”被人打死,不少业主自发在花坛处表达愤怒,并在树上为“小黑”挂上花圈和横幅,横幅上显示“抗议!交出残害小黑的凶手!否则拒缴物业费!”等字样。

这一狗命风波中的爱狗人士再次采取惯用出场方式——闹事。法治国家凡事都要讲法,这样的爱狗行为,是否于法有据?

先说狗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宠物之于主人是物的关系,如果一个人无故杀死了一只有主的宠物狗,那他侵犯的是狗主人的物权。而对一只无主的流浪狗,那就谈不上侵犯谁的权利了。我国目前还没有动物福利法,杀死一只流浪狗虽然于道德、文明有亏,我们可以在道义上谴责,但仅此而已。

再说物业费的问题。一些小区业主以拒交物业费来威胁物业公司,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存在包括擅自提高物业标准、使用霸王条款等七种情况,小区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打死流浪狗并不在其列。

回头看整个事件,一些业主的爱狗之心可以理解,一只鲜活的小狗被人打死,的确令人遗憾。但据此闹事的做法非常不妥。再说如果是真爱狗的话,为什么不把这只叫“小黑”的狗领回家去,打针、办证好好养起来,却任它在小区里流浪8年,多次骚扰居民。如今狗死了却又有人出来闹事,须知闹事并不是爱狗之心释放的文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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