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宣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这部法律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本文对《监察法》部分条文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1.改革行政监察制度,意义重大
该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对国家机构作出的重要调整,以往,全国人大依法选举产生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现在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一府一委两院”。
2.确立了监察机关体系
该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