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保安处分作为一种违反刑法的法律后果,早在20世纪初就出现在一些欧洲国家的刑事法典中,但是各国刑法学者对于其性质却一直存在“一元制”和“二元制”的争论。本文拟从保安处分的性质入手,明确我国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的“二元制”属性,并对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和介绍,最后从立法、内容和程序三方面内容上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刑法 保安处分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刘刚,湖北大学2016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30
一、 保安处分的性质和种类
(一)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一元制”与“二元制”之争
早在十八世纪德国刑法学者克莱因就提出了保安处分理论,但是并未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直到十九世纪末欧洲各国社会动荡、犯罪率不断上升,当时欧洲各国的刑法的弊端日益显现,刑事社会学派的法学家李斯特和菲利等人提出将危险人格理论引入刑罚体系,并且主张通过保安处分措施对危险人格者进行矫正。并且他们提出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主义。菲利认为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手段之一,保安处分与刑罚的目的一致,应当将二者相融合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制裁体系。“一元制”以教育刑论为理论依据,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社会制裁措施的唯一尺度,认为刑法的使命应当是通过刑事制裁措施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