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超标电动车应按危险驾驶罪处罚

2018-08-13 09:47:02夏丹尔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醉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而现实中往往出现醉驾电动车交通肇事行为,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机动车入刑以来,有关醉驾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的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热议,司法实践也存在不同的做法。超标电动车不管依据相关规定,还是依据驾驶的危险性,都应该界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车侵害了道路的交通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将该行为定罪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稳定;向公众普及了超标电动车的定义和危险性,促进电动车生产商改善生产模式;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关键词 醉驾 电动车 危险驾驶罪

作者简介:夏丹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41

随着宣传拒绝醉驾活动的开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大家司空见惯的话,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我国道路交通醉驾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有关醉驾电动车是否触犯刑法,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车以其体型小巧、环保、便捷等优势在我国成为了许多老百姓出行的首选,但正是由于电动车数量的庞大,实践中醉驾电动车、助力车的现象屡屡不止。法律在此方面的真空,公众对于醉驾电动车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电动车并非机动车,即使醉驾也不会构成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笔者以张某某危险驾驶超标电动车一案为切入点,分析现有法律规定,认为醉驾电动车应当按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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