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PPP项目在国内的逐渐规范,各类政策逐渐明确,2018年迎来了PPP项目投资有史以来最规范的一年。前期积攒的各类问题就构建了各类PPP项目薄弱环节的基础。2014年,我国公司注册资本改革,这使得PPP项目公司设立可以变得更加高效和快速。虽然这对实施各类PPP项目很重要,但也部分阻挡了我国经济发展。在如火如荼的PPP领域,国家对重大投资项目干预减少,难免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但仍然通过公司登记程序取得了法人资格的公司,这就为产生缺陷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土壤。虽然缺陷设立公司无效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有了规制,只是以行政命令宣布缺陷设立的公司无效,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矛盾之处,相关问题也逐渐显现。本文从公司设立缺陷的相关理论入手,结合笔者公司投资建设的某航道项目为例,探讨PPP项目公司成立缺陷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规范我国PPP项目运作提供微薄之力。
关键词 PPP 项目公司 公司设立 缺陷设立
作者简介:李然,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市场投资事业部,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47
2018年1月末,我国PPP信息库发布的季报数据载明,入库项目7446个、投资额11.3万亿元,同期相比,同比净增项目3173个、增投资额5.5万亿元 。随着大批项目签约落地,一大批PPP项目公司应运而生。2016年11月,笔者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被选定为某航道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航道项目”)成交社会资本方,并于2016年12月与政府实施机构及政府出资代表共同签署《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资本金应当为笔者公司自有资金,PPP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笔者公司持股90%,政府出资代表持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