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范的司法观察

2018-08-13 09:47:02李向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在本质上是改变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同时涉及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利益关系。股权转让并非传统单一的合同关系,而应将其置于公司团体法理论思维下进行考量,重新审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构造。

关键词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

作者简介:李向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高级业务主管,企业二级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企业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51

目前现行《公司法》第71条及《公司法解释(四)》(后文简称《解释(四)》)第17至22条,构成了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体系。其中,《解释(四)》对第71条未尽明确之处进行了细化,但并未完全回应解决理论中尚存争议的疑难点,故本文首先分析现行法律规则的构造逻辑,进而分析实践中影响裁判结果成因并解释。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构造及逻辑困境

《公司法》第71条整体由两部分构成,即,第1至3款规定股权对外转让效力及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第4款则体现了《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及股东意思自治的尊重。

根据第1至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实现股权转让之目的,需要经过两道程序。首先,股权出让方首先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可以转让;相反如果半数以上反对的,则该部分股东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其次,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按照本条第三款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可以放弃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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