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对外债务在公司设立不成时的责任承担及分担

2018-08-13 09:47:02许肖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设立公司须谨慎,契约精神应长存。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阶段必会产生费用及债务,公司设立不成时,基于设立公司的共同行为理论,全体发起人应对该费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选择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发起人,可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不成时对外债务如何承担以及内部如何分担,导致司法实践存在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了这一问题。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发起人 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许肖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52

一、案情简介

A与B、C、D拟合资设某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确定了出资比例,签署了章程(诉讼时D否认其签署章程)并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A负责租赁经营场所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缴纳部分租金。该场所已经进行装修。后因各合伙人之间出现纠纷,未能继续合作下去。因拖欠租金,出租方将王A、B、C、D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后撤回对B、C、D的起诉。后法院判决A承担相应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公共设施费、空调费、等合计几十余万元(至腾退日租金按实计算)。

A在找B、C、D商讨按比例承担上述债务时,被拒绝,A一怒之下将B、C、D诉至法院,要求B、C、D按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上述债务。

二、公司发起设立不成时引来的几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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