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玟豫 张剑华
摘 要 服务期违约金是现代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但关于其适用范围的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约定的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在《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规定。本文旨在讨论,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及是否应当针对特殊物质待遇违约金进行相关立法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贡献。
关键词 劳动合同 违约金 服务期 特殊物质待遇
作者简介:李玟豫、张剑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53
一、问题的提出
服务期违约金制度是公司企业用来留住劳动者、使其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期义务的重要手段,但这同时也对劳动者的自由产生了一定限制。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之订立协议,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的限制 。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给予劳动者的特殊物质待遇,《劳动合同法》却没有对其作出相关规定,这使得相关争议纠纷无法可依,司法裁判也在适用法律上处于困境。
二、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将约定违约金的范围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理论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