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行为的定性

2018-08-13 09:47:02何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近年来,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中,不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人、朋友参与其中帮助其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有帮助隐匿、保管受贿款物的,有积极帮助收受贿赂款物的,有转达请托事项并直接收受财物的,这些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受贿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不易被法学,对这些行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本文认为有必要予以厘清,直接影响到依法惩治受贿犯罪的社会警示和预防效果。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犯罪 定性

作者简介:何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16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甲系原某市园博园植物建设处处长黄某乙之胞弟,黄某甲在担任某市园博园植物建设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商人唐某某获得某市园博园苗木供应合同。唐某某为感谢黄某乙的关照,先后两次共计送给黄某乙现金人民币250万元。黄某乙电话联系黄某甲到唐某某处领取此款。黄某乙回家清点钱款后告知黄某甲,黄某甲让黄某乙替其保管。

事后,被告人黄某甲分次将为其兄黄某乙保管的250万元人民币存入自己的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随后,在黄某乙的授意下,黄某甲将代为保管的250万元受贿款用于给黄某乙的儿子黄某丙购买房产,并按黄某乙的要求,与黄某丙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意图证明黄某丙的购房款系向黄某甲借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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