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头税”“人头税”“田亩税”
1996年7月26日晨,我收听河南省人民广播电台的早间新闻,一条《禹州市苌庄乡按人头征收“猪头税”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消息吸引了我。之后,我和记者冯肖楠一行来到苌庄乡境。听到我们采访“猪头税”的事,村民们围上来,气愤异常,都说是按人头收的,每口人11块(元)钱。不管养不养猪,都缴这个数。一个叫刘群昌的农民说之前卖猪时已缴过“猪头税”, “但这次还叫我再缴33块,因为我家3口人。”正好村里来了一个收猪的老头,我问他收猪时是不是收“豬头税”?他说,收哇,一头猪40块钱的税。那杀猪缴不缴税?附近的玩北村屠宰户刘国义说,怎么不缴呀,税务所的人嫌查猪头麻烦,就改为定缴,不杀也得缴。给我定的是一个月12头猪,480块钱。
一头猪征收三道屠宰税,尤其是把它变成按人口分摊的“人头税”(外地还有按农户承包责任田分摊的,人称“田亩税”)压到农民头上,明显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大大加重了农民负担。我就此先后写了两篇消息配两篇短评。1996年12月30日,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其第一条说:“……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不得按人头、田亩平摊”。
禁不住最后一根稻草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2年较大面积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间,是农民负担愈来愈多、愈来愈重的时期,五花八门的搭车收费多如牛毛。农民把国家征收的农业税称为头税,把提留统筹称为二税,把摊派、罚款和干部贪占花费称为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