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制度与日本死刑制度:一个比较分析

2018-08-14 09:42张俊楠
山东青年 2018年3期

张俊楠

摘 要:死刑是国家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前提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通过梳理多年来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轨迹,一方面,可以发现我国死刑制度步实现了与主要潮流的对接,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另一方面,则应当承认我国刑法制度发生了由“重刑主义”到“废除一部分死刑制度”的变化,但中国仍是在立法上保留最多死刑罪名、司法上死刑适用率最高的国家。现简要叙述我国死刑制度的變迁轨迹,并与日本死刑制度进行简要对比分析,提出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为近期目标,以全面彻底废止死刑为远期目标的死刑政策。

关键词:死刑制度;中国死刑制度;日本死刑制度

一、引言

备受网络媒体,中国群众关注的中国留学生杀人案——“江歌案”,被告人陈世峰已由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判决结果一出,很多人认为陈世峰被轻判,450万人的签名用处不大,甚至有人对陈世峰的辩护律师大肆谩骂,指责其为杀人犯辩护,指责他让杀人犯逃脱死刑。但却很少有人认为日本地方裁判所所做判决是合法合理。现基于此案件,简要分析中国死刑制度和日本死刑制度,虽然我国死刑制度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其仍不能满足有效规制和惩罚犯罪的实际需要,与世界死刑主要潮流仍然存在某些错位,因而需要我们详细了解与我们最为相近的日本死刑制度,为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提出实质性的建议。

二、我国死刑制度变迁的基本轨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严格限制乃至废止死刑成为时代潮流,对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提出了重大挑战和要求。自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六十多年间,我国刑法制度的变迁轨迹可归纳如下:

(一) 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时代

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在此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是敌我矛盾,需要重点打击敌人,维护统治;因此在关于死刑的规定中,反革命罪就占了16个。(当时一共有19个死刑罪名)。同时在当时我国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死刑制度仅见于单行刑法中。

(二) 1979年到1997年时代

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刑法典在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标准是:“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分则中对28个罪名规定了死刑。基本坚持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①但在刑法典颁布实施不久,中国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潮,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在发生着变化,由此引起的经济犯罪和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日益猖獗,从此中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思想开始发生转变,12个单行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高达33种(删去重叠的种罪不计)。而且这一时期的死刑适用罪名更是由原来的侵犯国家政权、公共安全、生命权等犯罪,扩大到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等社会关系的犯罪。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立法者对死刑制度的制定已经略带盲目,盲目的认为规定越多的死刑,犯罪数量就会越少,社会就会越稳定。

(三) 1997年到至今

1997年刑法基本延续了1979年刑法对于死刑的规定,留有死刑的罪名总数基本没有改变,而只是在具体条文上做了略微调整。而刑法修正案一到七也并没有对死刑做出修改,首次涉及死刑修改是《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将中国刑法中有死刑的罪名从68个减为55个。而最近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

三、我国死刑制度与日本死刑制度

通过以上对我国死刑制度变迁基本轨迹的简单回顾与梳理,不难发现,对待死刑我们一直持有一种态度:少杀,慎杀。简言之,我们一直在向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趋同。但我国作为一个规定死刑相对较多的国家,在国际引渡,甚至冤假错案中仍出现很多问题,而日本作为一个保留死刑却严格适用死刑的国家,在适用及执行死刑等方面存在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的地方:

(一)死刑数量及实际适用

我国刑法目前保留死刑的罪名有46个。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财产罪”、“妨害司法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等方面。而日本刑法典中有12种,特别刑法中有7种可处以死刑的罪名,一共仅有19种。②其中,现行刑法典中存在的12种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包括:内乱首谋、外患诱致、外患援助、现住建筑物等放火、激发物破裂、现住建筑物等浸害、机动车颠覆致死、往来危险的机动车颠覆等致死、水道毒物等混入致死、杀人、强盗致死、强盗强奸致死。此外,在特别刑法中存在的7种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包括:爆炸物使用、有组织杀人、人质杀害、劫持航空器等致人死亡、使航行中的航空器发生坠落致人死亡、海盗行为致人死亡、决斗致死。③

我国不仅在死刑罪名数量上多于日本,而且在死刑实际适用上也远远多于日本。日本虽然在立法上有19种死刑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件仅有杀人和强盗致死案件,而且最后判处死刑的案件仍然很少。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40多种罪名中,对于很多罪名在实际中已经很少适用死刑了。

(二) 两国国民的死刑观念

以“江歌案”为基础,来探讨这个问题,关于这个案件,在我国国内各大媒体上均长篇幅或频繁的报道,但在日本,媒体报道却很少,不少人会问:“在日本,对于类型案件,社会舆论是怎样的?”或者说,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不是日本人而导致其关注度低呢?

在我国,社会舆论监督发展异常之快,例如前不久的“于欢案”,社会舆论便在案件的处理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其并没有成为一种制度或标准,司法工作人员仅能够通过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肯定亦或是在判决中有所体现,但在日本,为什么一个案件判决后,并未受到社会舆论的批判,其判决的合法合理性也无人质疑,是因为日本的裁判员审判制度,通过制度确保民意介入的有效性。这也从侧面反应出,其实我国和日本公民对于死刑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同的,只是在我国未将其有效合理的规制。450万人的签名是基于人性里本源的嫉恶扬善,无关对错,因为其改变不了法院的判决,我们能做的只是将450万人或者更多人的想法整合,并将其合理规制,使其产生最大的效益。

(三) 日本死刑适用基准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宽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所致。在日本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法官通过长时间的实践,总结形成个人与类似案件相对统一的法定刑。例如,我们这里所討论的死刑。在日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死刑的适用基准:“永山基准”。某种意义上为日本死刑的适用提供了参考依据。

而在适用死刑率较高的中国,却没有形成类似于此的标准。我们不强调照搬照抄,不强调单纯法律移植,但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应形成一定的标准,也许会有人说,也许在理论界还没有这样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上已经有了不成文的规定。但如果有了这样不成文的规定而不将其标准化,后辈人进入法院检察院才能学习到这些不成文的规定,到时候只会措手不及,这样也不利于我们死刑政策的改革。

四、 我国死刑制度的反思与检讨

(一) 是否应当废除死刑

在中国理论界,对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以中国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全面废除死刑言之尚早,不应盲目急切提出废除死刑,而是应走一条循序渐进的路,逐步废除死刑。尤其在中国,死刑观念深入人心,要想民众一下接受废除死刑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我们要想彻底废除死刑是缺少社会基础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现在就应废除死刑或者为废除死刑做准备,因为死刑本身就违背人道,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存在,我们不必得到社会大众的全部认可才废除。

具体到我国司法实践,保留死刑仍是主要政策, 但总的来看是一种限制和减少的趋势。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在此,我认为在复杂的社会中,不能单纯说这一学者观点正确或错误,也不能简单认为民众朴素的死刑观念便是错误。也许这些观点彼此并不兼容,但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理论界与实践界、学界与普通民众看法出现分歧时,学界首先想到的应是对现有死刑制度的反思与检讨,进而找到与民众观念不同的原因,最后再得出是否废除死刑。

(二) 本文观点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来看,在司法实践上并没有禁止使用死刑,也没有在有关死刑制度上对大众加以引导,更何况我国社会环境本就复杂,如果一味强调立即废除死刑,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为近期目标,以全面彻底废止死刑为远期目标:

首先,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们已然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更加与世界接轨,更强调依法治国,法制建设、民众也更懂得维权,所以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将是我国死刑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了人权法和理论和人权公约,为死刑提供了新路径,死刑彻底侵犯了公民(包括犯罪人)的生命权以及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特遇或处罚的权利,因此必须被废止;即使有实证证据证明死刑能够有效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用再次夺去一个生命的方式弥补社会和被害方的损失,也是荒谬和徒劳的,④所以我们应以全面废除死刑为远期目标。

五、 结语

从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对中国的印象停留在刑罚特别残酷,是充满死刑和肉体惩罚的国家。本文通过通过梳理多年来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轨迹,肯定我国在死刑制度上的成就,也驳斥司法社会对我国的刻板印象,但不可否认中国仍是在立法上保留最多死刑罪名、司法上死刑适用率最高的国家,我在前文中有写到日本的死刑制度,它的立法规定,日本的审判裁判员制度和死刑适用基准,我们都可以对其加以借鉴使用,但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中国国情为出点,扎根在中国这个大的社会环境上,再谈法律移植的问题。最后从中国已与世界接轨,更强调依法治国,法制建设、民众也更懂得维权和二战之后形成的死刑新路径两方面出发,提出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为近期目标,以全面彻底废止死刑为远期目标的死刑政策。

[注释]

① 这一思想最早来源于毛泽东,毛泽东一贯强调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严禁乱杀的原则。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到建国后,这一原则一直贯穿在毛泽东统治对待死刑的思想中。参见杨文革:《死刑演变要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页。

② 西田典之(5力、編,注釈刑法,第1卷,2010年,第64頁。

③ 论日本的死刑现状及死刑基准

④ 赵秉志,苗苗.论国际人权法规范对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促进作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5-18.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