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裕财
近年来,由于股市波动、楼市调控及其他理财产品相对复杂的产品设计与购买流程,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大家普遍熟悉,且在经济领域中最重要、最被信赖的金融机构之一,自然成了大部分人委托理财的首选。然而实践中,委托银行进行理财也并非总能皆大欢喜,有些陷阱与风险常常会让大家收益落空甚至血本无归。
张先生在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经银行的客户经理陈先生推荐,在理财室购买了30万元理财产品,款项通过POS机刷卡交付,随后张先生取得了刷卡单及盖有银行专用业务章的制式《理财协议书》。协议书中间部分银行打印栏手写“2016年4月2日,365天,年化收益率8.3%”。协议书背面载明了产品释义、本金和收益的返还等内容。1年后,理财期限届满,但相应理财款未能依约返还张先生,张先生前往银行询问才得知原来其购买的根本不是银行自营或代销的产品,银行也没收到相应理财款,故银行拒绝返还,随后,张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30万元并照约支付收益。银行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并逮捕了陈经理。同时,银行抗辩称:涉案理财产品并非银行发售,陈经理行为为其个人行为,故银行不应承担责任;张先生未索要产品说明书,且银行销售的理财协议书中关键要素投资期限及收益率均为机打,而涉案协议中均为手写,且pos机刷卡单也显示出资金并未最终进入银行账户,故张先生作为投资人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