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宸元 ,蒲勇健,潘林伟
(1.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2.重庆交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重庆 400074)
委托-代理关系是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十分重要的方式和途径。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在委托-代理关系构架下研究激励机制的核心就是委托人如何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得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行为选择也是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以Holmstrom-Milgrom为代表的传统委托-代理理论是以“理性人”为基础假设的,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这一假设进行了拓展。Simon[1]认为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经济个体的判断能力将受到心理和生理的双重限制,导致经济个体的行为是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
与此同时,行为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也为这种观点提供了合理的解释。Kahneman等[2]指出,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到利益的驱使,而且还受到许多心理因素如本能、偏见、歧视和妒忌的影响。Rabin[3]在心理博弈论的基础上建立了基于动机公平的博弈论模型,引入了互惠性偏好。蒲勇健[4]利用文献[3]中的动机公平理论对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型进行了改造,从而获得了建立在行为经济学假定基础上的契约理论,使得契约双方取得了双赢。Fehr等[5]进一步将公平偏好细分为代理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偏好和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纵向公平偏好。在此基础上,李训等[6]对单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纵向公平偏好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