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欣
近日,一则华人女子因被树枝砸中瘫痪而有望获得美国旧金山政府1450万美元赔偿的新闻引发了网民热议。有网民叹息:还是美国好啊,要是在中国,政府不可能赔这么多,并由此认为美国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有网友则不无幽默的戏谑道:这下发现“碰瓷”新大陆,赶紧移民去美国吧!
平心而论,在互联网时代,美国政府巨额赔偿普通居民的新闻引发中国网民的对比与感叹,这很正常,但由此艳羡美国法律、否定中国法治,则过于片面,是对法律缺少理性认知而形成的“幻象”。所以,为了正本清源,我们就从在美国为什么能赔这么多说起。
法国民法典核心起草人波塔利斯曾指出,“法律不是某一思想任意自生自发的产物,而是由某一民族的历史、社会、文化和经济传统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每一个制度和体系安排,都要反映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此,直到今天,各国的法律依然斑驳多样。特别是在私法领域,因历史、宗教、民族与经济发展水平迥异,当代各国的法律规则差异尤其明显。这在本则新闻涉及的侵权法领域得到鲜活体现。
在大陆法国家,“填补损害”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换言之,在这些国家,侵权法的本旨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而非惩罚加害人。与此不同,基于判例法制度加之陪审团素有同情被告的传统,英国法很早以前就在侵权领域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依照这个制度,侵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害,还在于惩罚侵权人。……
环球时报 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