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艳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维的模式、生活习惯的改变,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其中的离婚救济制度还存在很大完善发展的空间,通过对我国现行离婚救济制度的归纳总结,分析其缺陷和漏洞,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离婚救济 制度 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36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目前仅包括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困难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三个方面,但在实践生活中,这些制度的司法运用并不理想,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也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其本身的规定存在着较多的缺陷和漏洞,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借鉴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很有必要。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婚姻法》(2001最新年修正版)第40条规定一方因照料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付出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该规定的解析:(1)该规定仅适用于婚姻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2)是否行使请求权由有请求权的一方自行决定。
(二)经济困难帮助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2001年最新修正版)第42条规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