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华萃
摘 要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的公益诉讼,但却没有详细列举公益诉讼的具体类型,且没有对具体的程序性事项予以明确。本文对检察机关可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理,并提出对该制度的一些程序上的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反垄断 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39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简称《决定》),该《决定》的亮点在于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随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機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提起的公益诉讼进行详细的规定,那么检察机关能否对涉及反垄断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的公益诉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