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
摘 要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以刑讯逼供罪为例,对教唆犯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在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情形下,探讨教唆犯认定相关问题。本文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建议在违法层面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定罪处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教唆犯 刑讯逼供 身份犯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42
(一)来自实践中案例的挑战
案例1:2013年3月7日18时许,哈尔滨市道外分局刑侦一大队大案中队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翟某、商某以及在商某家中吸食毒品的姜某、孙某等四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一些非警务人员与几名刑警共七人一起,数次对拒不供述的嫌疑人电击、灌芥末油,致一人死亡。后经查实,这七名参与者所涉嫌的罪名都是刑讯逼供罪,七名嫌疑人中有三名是正式警察,另外四人都是没有任何官方身份的社会人员。这起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警察与“特情”联手刑讯逼供案,反映出执法过程的混乱,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那么非警务人员在刑警的指使下参与刑讯逼供,刑警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
案例2:张明楷教授的经典案例。例如,社会人员乙通过篡改年龄,在不满16周岁时就成为警察。非警务人员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