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意的实际蕴含与司法应答

2018-08-21 10:36:54周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周丹

摘 要 司法是否公正不是司法机关一家之言,公正需要社会公众的认同,身处社会转型时期的司法决策者,既不能对民意熟视无睹,也不能任由民意洪流吞噬司法的独立判断。民意需要司法者的正确辨识、回应与引导。因此,了解民意向司法的核心诉求就成为司法决定如何回应民意的基点,本文认为司法应针对民意的案内诉求和案外诉求作出不同回应,决定为与不为,逐步消除司法与社会之间的隔膜。

关键词 民意 诉求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60

一、对司法过程中民意的初步分析

(一)本文中“民意”的定位、关注点以及影响司法裁判的模式

在我国,民意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制度化的民意,通过立法程序或司法程序表达,前者凝结在全国人大制定出来的正式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后者体现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表达的意愿。第二,舆论层面的民意,包括媒体的态度以及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民众的态度。第三,政治层面的民意,例如执政党的方针政策等。第四,各种利益集团的诉求。本文所讨论的民意,主要集中在第二类舆论层面的民意,即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社会大众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念、道德判断等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表达的占主流地位的意愿和诉求。

实际上,在法院每年审理的几百万起案件中,能够引起公众议论的毕竟是少数,引发全国强烈关注的就更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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