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权利的实现与读者幸福感的关系研究

2018-08-22 01:39王丽培蒋永福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8年7期
关键词:幸福感权利民众

王丽培,蒋永福(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1 权利与幸福的关系

文章主要从“图书馆五项基本读者权利”(平等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免费享受图书馆基本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知识和信息而不受干涉的权利,对图书馆服务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1]以下简称为:平等获取权、免费享有权、自主选择权、参与管理权、个人信息权)角度进行分析,在探究读者权利与公民基本权利(即平等权、经济权、自由权、监督权、隐私权)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侵害读者权利的表现(见表),进而揭示读者权利与读者幸福感之间的关系。

表 读者权利与侵害读者权利的表现

2 平等获取权与读者幸福感

由于受到种族、地区、性别等身份因素的影响导致的身份歧视以及身份特权等社会问题,致使人们不能平等享受资源,稀缺性资源甚至会出现垄断的情况。国家立法赋予了民众平等权,但倘若没有平等实现平等权的机会,提升幸福感也就无从谈起。图书馆是政府保障民众文化权实现的公共基础设施,是实现社会文化均等化的途径,[2]为实现读者平等权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图书馆的平等理念与服务是任何理性的人都能意识到的,具有平等理念的图书馆是为读者提供获取信息和知识的平等身份以及平等机会的阅读空间。图书馆通过提供平等的读者权利以及保障读者权利实现的制度环境,缓解在读者获取资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清除身份歧视的障碍。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为读者权利的实现提供法理依据,规定了图书馆要为不同类型、不同需求的读者提供同等的服务态度,[3]同时也要根据读者个体的特殊性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比如儿童、残疾人、老人等。

图书馆杜绝把读者之间的客观差异性一致化的服务理念。谢拉认为,图书馆事业作为一种人文事业,[4]它的目标是通过帮助个人理解自我以及世界,以发挥改善社会的作用。社会的包容性,尤其是图书馆对于民众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教育背景等因素的包容,是图书馆被民众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图书馆强大的包容性以及凝聚性,是遏制以及对抗社会分化的强大力量,这种力量消除生理条件带来的不平等与权利贫困现象,[5]不仅有利于社会和谐,还有利于激发读者平等的意识,实现和谐社会环境下的读者平等权,更进一步满足读者心理需求,进而提升读者幸福感。

3 免费享受权与读者幸福感

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学分类,它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图书馆保障读者免费享受图书馆基本服务的权利,是为读者经济权利实现提供具体的物质环境。正如程焕文教授在《公共图书馆地图:幸福生活的绚丽画卷和文化权利的赞美诗篇》中所说:“图书馆之城”的建设成就描绘的是幸福的绚丽画卷,书写的是文化权利的赞美诗篇,公共图书馆地图的构建与绘制标志着这个地区幸福的开始以及中国图书馆事业兴旺发达和中国文化昌明之时。[6]

民主政体国家的宪法赋予民众文化权,民众权利的实现需要学习型社会氛围及民众主体意识的共同作用。学习型社会的构建以及民众终身学习理念的实现是需要借助阅读来完成的。终身学习理念下的图书馆是学习型社会的缩影,图书馆构建了不受个体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教育等因素影响的阅读空间,帮助读者成为“学会学习的人”、促进“阅读社会建设”,以促进民众文化权的实现。

图书馆公共物品理念主要表现为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非竞争以及服务的正外部性。图书馆空间价值的实现不受读者经济条件的影响,提供普遍均等的服务来保障读者可行能力的发挥。图书馆通过保障读者免费享受权的实现,弱化了经济条件欠缺给幸福感带来的不良影响。

读者借用图书馆开展阅读活动是读者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阅读作为满足民众文化权实现的主要途径,是读者与文本信息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也是读者在主体意识下主动满足自身需求的重要行为。从心理需要层次而言,读者需求得到满足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愉悦的感觉,只是不同的读者表现出的愉悦程度以及形式会有所不同。结合马斯洛需求理论,阅读需求的满足正是个体自我实现得到满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读者通过阅读,满足了最高级别的心理需求,而最高级别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是读者幸福感提升的重要途径。

4 自主选择权与读者幸福感

图书馆知识自由的理念可以表述为读者可自由地搜寻和获取知识。[1]国际图联于1997年成立的“自由利用信息与表达自由委员会”(FAIFE)曾对知识的自由做出相关表述,并认为知识自由是每个人对于表达意见、寻求与接受信息的权利。图书馆作为政府保障读者自由权实现的一种公共基础设施,在读者获取所需要知识和信息的过程中,要为读者了解和接纳其他人的思想观点、自由地构建读物的思想意义并进行读者之间的相互对话提供条件。图书馆从选择、接受、持有、构建、交流等知识获取的各个环节中对读者自由选择权的保护,避免了外界限制或约束给读者带来限制,可以促进读者的自我实现,继而提升读者的幸福感。[7]

图书馆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必须遵循“无限制收藏、有限制提供”和“以法律规定为准绳,避免自我限制提供”的两个原则,以保障读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受干涉。从心理学上看幸福,大多学者认同的幸福是对于幸福相关感觉的谈论,诸如哲学在具体描述幸福时,认为它与“沮丧”或者“悲伤”等词类相对应。由此可见,读者对感官幸福的描述是其由自主选择权而感受到的幸福感的具体阐释,主要表现为自我认可感和愉悦感。图书馆知识自由理念是通过保证民众知识自由的获取、理解、表达等权利的实现,为个体精神层面上提供相对自由的空间,实现其精神的满足。[8]

5 参与管理权与读者幸福感

人民参与公共事务行使主权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图书馆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社会设施之一,同样是读者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图书馆借助具体制度的制定、执行及其评价等形式,广泛吸取读者的意见,以保障读者参与管理权的实现。[9]

民主政治理念是指图书馆支持民主社会的构建,并基于平等、自由、包容的价值目标,消除身份、经济、行动、空间距离等障碍,避免政治排斥、人格排斥、设施排斥,为读者提供多元的文化和服务,不仅唤醒读者追求民主的意识,还为读者行使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提供了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指出,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具备满足读者参与管理的功能,这也为图书馆实现读者参与管理提供了法理依据,图书馆建立相应的制度为保障读者参与权、知情权提供制度支持,如,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听证制度、救济制度和回应制度。读者的意见得到及时关注是保证图书馆决策具有民意导向性的重要条件,是图书馆保障读者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有效途径,也可以发挥图书馆提升读者幸福感的作用。

6 个人信息权与读者幸福感

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公民时刻面临着个人信息可能会出现被泄露或被盗的困境,个人信息得不到安全的保护,无疑会增加民众的忧虑,进而影响到民众的幸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图书馆具有保障读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国家立法对民众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仍存在隐私保护的空白区,这就需要道德行为的补充。因为人的理性是双重的,即自身理性和听从理性,而人的最优秀的德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理性的发挥。人的优秀表现就是理性能力运用得当,这也是从幸福角度,将人的功能等同于道德。个人隐私得到有效地保护,是社会群体在优秀道德意识影响下的行为表现。图书馆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通过文化的熏陶提升读者的文化素养,为读者优秀德行的培养提供理论指导。

7 结语

目前,大多学者普遍认为权利是保证民众幸福的前提以及关键因素。图书馆置于知识自由、民主政治、终身学习、公共物品、社会责任等制度理念环境下,承担着通过保障读者权利进而提升读者幸福感的责任。随着经济以及物质文明建设的迅速发展,民众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这种重视既有社会对民众权利的重视,也有民众对于自身权利的重视。这体现了在社会保障提供权利的前提下,民众自身能够有意识地利用权利去追求任何形式的“幸福”。[10]图书馆作为国家和政府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公共基础设施之一,读者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影响读者幸福感提升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图书馆在充分发挥其存在的效能与价值的同时,保障读者权利的实现可以提升读者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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