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的涉税鉴证业务

2018-08-29 15:27李松菲李春月
时代金融 2018年14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律师

李松菲 李春月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律师首次介入涉税鉴证业务,社会公众不了解律师的涉税专业服务,甚至律师同行也不知晓这一新业务。本文根据对《办法》及律师业务特长与纳税业务实践的理解,探讨律师的涉税专业鉴证业务。

【关键词】律师 涉税鉴证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第四条,将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列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将涉税专业服务的大门,对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开放。这不仅为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开放一块业务领域,更是为纳税人拓宽了涉税鉴证通道。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年来就有涉税业务范围,而律师是首次介入涉税鉴证业务,社会公众不了解律师的涉税专业服务,甚至律师同行也不知晓这一新业务。这里根据对《办法》及律师业务特长与纳税业务实践的理解,探讨律师的涉税专业鉴证业务:

一、涉税鉴证专业的法律依据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律师可以从事的涉税业务: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稅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

二、涉税鉴证的业务范围

《办法》对律师涉税鉴证业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笔者根据纳税人的税务实践和律师的职业专长,将律师的涉税鉴证业务开列如下:

第一,纳税人涉及诉讼或仲裁。如果纳税人败诉,则应确定损失的真实性和金额。法院的判决上通常只写债务本金金额和利息的计算方式,需要依法核算才能得出实际支付金额。(如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公司借款本金24万元的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总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如被告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全面胜诉,则在评价企业蒙受的损失;如果全面胜诉而又不能完全执行,则要确定损失的真实性和评价企业损失的金额。

第二,企业内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在建工程倒塌造成损失,要根据权威机关的责任认定,确定纳税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工程造价机构的损失金额,结合纳税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工程损失金额;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情况及医疗机构作出的伤情诊断、费用核算等确定损失金额。

第三,企业的货币资产损失。如库存现金丢失或被盗抢,要根据公安等机关认定的案件情节,确定纳税人的损失金额。

第四,企业依账龄而申报的坏账损失。如逾期三年以上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要逐项分析债务人的情况及未收回的原因,确定纳税人的损失金额。

第五,企业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如库存产成品、汽车丢失,要根据公安等机关认定的案件情节,结合会计及评估机构对损失资产的价值评价,确定纳税人的损失金额。

第六,企业抵押失败损失。如由于企业未能按期赎回,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损失。

第七,企业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超过法律保护期限损失。如专利失效而无法摊销损失。

第八,企业债权性投资失败损失。如债务人或担保人破产倒闭、失踪或者死亡等。

第九,企业股权性投资失败损失。如被投资企业破产。

第十,企业担保失败损失。如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又无法追回的损失。

三、涉税鉴证原则

根据《办法》规定,律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律师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目的原则。律师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第三,独立原则。律师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四,胜任原则。律师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第五,责任原则。律师在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鉴证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四、涉税鉴证的开始

《办法》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虽然社会公众对律师从事税务鉴证业务还要有一个熟悉知晓的过程,律师行业应当为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开始知识积累和市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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