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的伦理冲突

2018-08-29 11:20王雨婷
大经贸 2018年7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实现路径

【摘 要】 司法公正的伦理冲突实质上就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在规则层面的外化。在经济文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与伦理的价值冲突背后蕴含着国家意志与社情民意的潜在冲突,冲突的成因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有现代思潮的冲击,既有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的积极影响,也有阻碍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司法公正 伦理冲突 实现路径

一、司法公正的伦理维度

(一)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来巩固胜利成果的工具,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伦理是基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形成的,蕴含着某种道德标准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两者都具有社会规范作用,但又有很大的区别。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与伦理之间结合的非常紧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德治思想贯穿于古代司法过程的始终。家族倫理、礼制等级的观念借助于法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家庭道德与社会道德融为一体。在现代社会,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伦理的关系也是如此。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全然不仅仅是一个国人心目中的‘打官司概念,在现实性上它至少是由相关的价值、制度、组织、角色构成一个与社会互动者的结构。”司法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来管理社会生活秩序的专门活动。狭义的司法仅指法院这一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活动。总之,司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一种方式。

二、伦理冲突在司法公正中的体现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和审判机关不断追寻的目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又是司法公正的两个组成方面。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是当事人可以看得见的公正,也是司法机关靠自身意志所能够控制的。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是维护程序正义的一个标杆案件。由于洛杉矶警方在收集、保管证据时的严重疏漏,使得检方呈上法庭的证据漏洞百出,不足以自圆其说。最终陪审团基于案件证据不足,做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这一案件显著突出了美国“程序中心主义”的司法精神。

(二)司法良知与利益诱惑的冲突。廉洁公正是人民群众一直期待司法人员所能保持的良好品质。每一个审判人员,在学习法律、从事法律职业之初,都有一颗充满正义与良知的心。但是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面前,诱惑实在是太多,来自金钱的、美色的、情感的、权力的诱惑,面对亲情、友情、人情关系的难以抉择,有些人能够始终不忘正义之初心,有些最终在诱惑面前低头妥协。

(三)司法评价与社会情理的冲突。我国是一个具有深厚伦理传统的国家,人情因素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不可忽视。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所形成的紧密的人伦关系是人情所体现的一个方面。基于社会交往关系所形成的朋友、师生等互帮互助的社会情义是人情体现的另一方面。尤其是我国是一个特别注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国家,若民意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或者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往往对还未判决的案件有着重大影响,对已经判决的案件则会引发重新审判的结果。因此,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做到一种司法衡平,也是法官应当去钻研的一项审判技术。

三、伦理冲突的原因

作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伦理冲突的存在是多种因素交织形成的结果。

(一)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法律作为一种相对固化的行为规范,很难与人们对不同案件做出的情感评价相契合。立法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评价,虽然这种价值评价应当是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但基于案件的不同背景、少数人价值观的不同、人们价值观的转变等因素,冲突也是在所难免。

(二)法律的滞后性。社会生活随着科技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法律由于其固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伦理根治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经验与思想认识,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发展,思想认识的不断提高,而做出相应改变。随着网络、移动通讯技术的不断普及,人们通过网络不断提升知识面,受到不同文化思潮的冲击与洗礼,伦理观念的转换变得更加容易与迅速,这一点在年轻人身上更能得到体现。就拿同性恋来说,仅仅数十年,同性恋就经历了由一种心理疾病到成为正常生理现象的转变。世界范围内,已经有荷兰、比利时、阿根廷等二十多个国家已经承认了同性恋的合法化。

(三)法治与人治的博弈。现在社会,法治被人们所推崇,人治则被人们所诟病,这已经是不需多言的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开展多年,在这期间也取得了不错的进步。但从整体而言,不必讳言,我国离完善的法治国家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法律至上的权威还没有得到全面的认同,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还存在着很大人为因素的干扰。传统的儒家伦理是以家庭伦理为基点,向社会与国家范围层层延展的。对于领导关系、人情关系、维稳需求等文化的尊崇,这些都与现代司法对于公正的追求相违背。这些也是为什么冤假错案频出,贪污受贿屡禁不止、特权等级思想根深蒂固。传统的人治思想不仅阻碍了现代社会法治伦理的建立,而且,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直接影响。公正的实现需要具备良法,良法的制定与实施更要依托于执法者、司法者优良的品德和规范的行为。尽管,人治的思想应当被当代社会所坚决摒弃,但是法治的发展却不可能完全离开“人”的因素。首先,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制定者的立法思想、意志都会影响法律的形成。其次,法律的适用、执行都离不开人的活动。尤其是司法层面上,对法律的适用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必然包含着价值判断。这些价值判断必然离不开法官的认知、思想、情感的渗透。因此,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道德素养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顾培东.当代中国司法公正问题研究[J].中国法律评论,2015(02):78-96.

[2] 罗芬芬. 司法公正实现路径研究[D].山西大学,2015.

[3] 丁德昌.法官良知:司法公正的原动力[J].法学论坛,2015,30(03):75-82.

作者简介:王雨婷(1994年—),女,汉族,江苏盐城,扬州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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