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

2018-08-30 20:16朱开磊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公民

朱开磊

【摘 要】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日常生活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包括管理方式在内的各个方面都在信息化帮助下实现了质的飞越。然而信息化作为一把双刃剑为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各种问题。公民信息透明化就是陷入信息时代泥潭的一个重要代表,由于公民信息透明化使得公民隐私、等各个方面受到或多或少的损害,因此加强公民信息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从个人信息刑法问题分析并做相应的研究,重点分析目前信息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改善方面进行展望,从而加强公民信息保护,保障公民基本权益。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21世紀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新世纪,我们日常生活都和信息紧密相连,信息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渗透到我们普通百姓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信息化带来的巨大成就随处可见,但是带来的问题也不可忽视。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如一些不法分子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公民的基本信息从事信息兜售活动,并且随着今年情况日趋严重。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影响我们日常工作生活,同时财产方面也受到极大的损失。因此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们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用刑法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公民信息不可或缺。然而目前就我国法律情况,并没有就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信息保护法律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并且相关的操控手段也变得相当繁琐。为确保公民信息提供有力的保障,我们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研究力度,并采取合理的方案和手段,使得公民隐私方面得到相应的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

个人信息作为日常生活中人们紧密联系的媒介,它的出现形式也是各种各样。通过目前我国现实情况分析发现我国并没有和信息保护相对应的法律,加之我国人民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从而使得个人信息滥用以及随意公开现象严重。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较多但是主要包含个人资料和个人数据,就是公民自身相关的信息以及周边环境人员对个人的评价信息。这些信息影响着公民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所以国家以刑法方式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公民基本信息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

个人信息特征明显主要包含主体性和价值性两个方面,而主体性就是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这个个体具有法律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然后直接合理有效的明确主题信息定位,合理的进行信息管理和分析。拥有信息的管理人员具有知识管理权,单是不能从本质上改变信息的根本属性。个人信息包含直接判断主体信息和间接判断主体信息,能够通过我们本身直接判断的信息差异比较明显,而间接判断信息则很难直接看出差异,只有通过相对应的辅助信息才能准确得到相应的信息。个人信息的价值性在信息主体方面的人格和财产体现出来,就是和社会交际相关的社会人脉资源等,可以直接给我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和能力锻炼,因而价值特征比较明显。

二、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有效对策

(一)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因为缺乏相应的经验并且对个人信息研究较少,使得我国刑法对公民信息保护范围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因而个人信息在司法活动的研究很少,甚至带来一些困扰。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了信息保护范围,所以为保证公民个人信息,我们应该呼吁社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并利用相关的法律确定信息范围,可以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实现国外信息保护法中国化,从而达到保障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目的。

(二)建立全面的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是对社会危害越大所受到的惩罚也就越重,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程度不同也需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形式来规定惩罚力度,才能有效的发挥刑法对不法分子的惩戒作用,同时确保公民信息得到相应的保护。同时也要根据不同情况对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例如某些从事信息兜售的不法分子应该永远剥夺该信息相关的工作权利。信息保护主体也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适度扩张本罪的行为方式

为保障公民信息处于安全的环境中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加大惩罚犯罪分子力度,从而使得公民基本信息能够受到全方位保护。当前法律中遇到公民信息出售和非法提供行为各种各样,而很多不法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在法律中利用手段明确规定惩罚标准,合理的惩罚不同信息损害程度带来的不同问题,不断完善刑法的惩罚标准,披露不同对象的差异,从而总结相关的信息,使得公民信息得到应有的保护,实现公民生活得到保障。

(四)在适用法律时,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

对于非法窃取公民信息的不同情节,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就是获取信息数量大小、获取信息种类;其次就是利用窃取信息获得的财产数目;接着就是不法分子利用窃取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最后是获取信息直接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程度。但是根据我国目前刑法情况只有情节严重的案例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所以司法案例很难对犯罪分子起到惩戒作。

(五)强化事先监督,加强对持有公民个人信息机构的监管

加强信息保护监管方法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由于监管力度不够使得很多机构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而造成危害的情况却因为惩罚标准不明确使得很多不法贩子逍遥法外。因此要加强公民信息保护机构,从而保证公民信息得到相关人员的保护,同时这些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确保信息不被泄露,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公民信息安全。

三、结语

我们要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完善公民信息相对应的刑法措施,从而使得公民基本信息不被孙害,保证居民信息安全,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1):117-127.

[2]赵江辉,陈庆瑞.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中国检察官,2009(6):9-11.

[3]梁小龙.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7):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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