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雯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顺利召开,十九大报告中肯定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同时强调,要继续坚持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1]。
2015年以来,关于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几经变化,《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合社会发展动态对受贿罪做了全新的规定。但是,这些变化中却没有关于自首情节规范适用的条文。笔者通过对2014年至2017年间1000起受贿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诸如从轻、减轻量刑幅度过大,自首认定失于严谨,自首情节和坦白情节适用不加区分等情况广泛存在。自首是国家对于自动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人从宽处罚的制度,其本意在于鼓励犯罪人主动投案认罪,悔过自新。自首的犯罪人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小,使其拥有获得从宽处罚可能的权利。而司法实践中,自首情节广泛滥用,这不仅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摧残,更是导致受贿罪量刑失衡的毒瘤。笔者认为应颁布专门的司法解释,对受贿案件中自首之认定及适用作出标准化规范。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网”的搜索引擎,以“受贿罪”为关键词,按照“案由”随机筛选出1000份涉及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