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群 王 斌
(1.葫芦岛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辽宁 葫芦岛 125003;2.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辽宁 葫芦岛 125003)
自1999年我国分布实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以来,辽宁省按照此办法划分近岸海域功能区使用。按办法规定,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为第一类至第四类[1-3]。
近年来,随着辽宁省实施珠海行动计划对近岸海域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功能区水质综合治理与监督等政策,有力推动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改善,保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以2016年功能区水质调查结果为依据,分析了葫芦岛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状况,为进一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2006年3月经辽宁省环保局批准,《关于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复函》,葫芦岛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见图1。

图1 葫芦岛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本文以2016年1~12月,葫芦岛市监测12个功能区水质为例。水质全项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全项(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开展监测。监测项目为漂浮物质、色臭味、悬浮物质、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水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生化需氧量(BOD5)、无机氮(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非离子氨、活性磷酸盐、汞、镉、铅、六价铬、总铬、砷、铜、锌、硒、镍、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石油类、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苯并(a)芘、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共35项。同时测定水深、盐度、叶绿素a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