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问题研究

2018-08-31 09:42:44段恩佳王娇娇
现代交际 2018年9期

段恩佳 王娇娇

摘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保护,将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任何主体,取消了“非法提供”中的“非法”。在大数据云计算的背景下,并没有真正解决该罪侵害客观法益的界定问题。应当将公民个人信息不仅理解为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其应该超越个人法益,实现社会法益,以此来保障大数据的应用环境。

关键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 侵害法益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9-078-02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与存储空间的大幅提升,特别是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人类的个人信息变得无处不在。而且大数据正在开启一次重大的社会转型,不仅对整个商业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价值获得了极大的提升。例如,对于网络购物的人的网页搜索的精准营销、推送,现代商业基于对数据的应用与分析而建立起来的战略决策,政府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然而,大数据云计算应用,同样造成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使得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乃至国家数据的安全变得岌岌可危。我国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强了对刑法个人信息的保护,将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任何主体,取消了非法提供中的非法等举措,实现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进一步完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