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2018-08-31 11:03:54李甜甜
西部论丛 2018年7期

摘 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为物权法中的“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提供了程序性支持,确定了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相衔接的担保物权实现模式,改变了以往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并实现担保物权的传统做法,为债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讼途径。

关键词:担保物权 特别程序 审查形式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的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节,共有196条、197条两个条款,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为我国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实现掀开了新的篇章。实现担保物权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工具。担保物权是以支持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该程序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逐渐被各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察觉,成为他们催收债务的主要途径,这项程序的广泛应用将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

一、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变迁

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

在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经历了一个从诉讼程序到非讼程序的立法转变过程。……

登录APP查看全文